一场因楼上冲洗窗台引发的邻里纠纷,最终演变成一起涉及正当防卫认定的法律案件,其背后反映的是对公民防卫权的司法保护问题。
事件发生在2024年3月。
上海某小区二楼住户徐某某在阳台冲洗窗台灰尘时,水落到楼下邻居康某的阳台。
两家人积怨多年,康某当即质问。
徐某某未作过度回应,转身回屋。
但怒火中烧的康某随后跑到二楼,一脚踹开徐某某家防盗门,冲进客厅将其按在沙发上,用拳头殴打头部和背部。
在丈夫李某拉开施暴者后,康某再次扑向徐某某。
危急时刻,徐某某随手抓起茶几上丈夫从厨房带出的菜刀挥向对方,致其头部受伤。
经鉴定,康某左顶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徐某某多处软组织挫伤,构成轻微伤。
案件随后进入司法程序。
公安机关对康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同时以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提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徐某某在看守所里反复申辞:"我是受害者,怎么反而被抓了?
"这一疑问道出了许多被侵害人的困境——在一些案件中,被害人为制止不法侵害而进行反击,却与施暴者一同被认定为互殴并追责。
承办检察官杨建的关注点落在了一段仅47秒的楼道公共监控视频上。
虽未直接拍到屋内画面,但录音清晰记录了事件全过程:踹门声、徐某某的尖叫声和"住手"的呵斥声,再到其后的争执和最后康某捂头离开。
这段视频成为还原案件真实的关键证据。
检察机关的核心任务是准确区分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
从伤情鉴定看,康某头部一处伤口虽构成轻伤二级,但属于"造成损害但未过当"的情形;徐某某从头部到腿部多处受伤,印证了其持续遭受不法侵害的事实。
更为重要的是,康某闯入住宅后施暴的行为具有更大的现实危险性——非法入侵他人住宅、暴力殴打,这些行为本身就构成对人身安全的严重威胁。
此案提交检察官联席会议审议,与会人员一致认为:徐某某的行为旨在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未超出必要限度,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法律认定标准。
2024年4月30日,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徐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随后,该案被写入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成为正当防卫制度完善的典型案例。
该案的解决恰好与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施行相呼应。
2026年1月1日,新修订法第十九条正式施行,首次将正当防卫制度明确写入治安法条,规定为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造成损害的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受处罚;制止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较大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情节较轻的,不予处罚。
这一规定为公民合法维权划定了清晰的法律边界。
法律专家指出,这一条款的出台回应了长期以来公众对治安纠纷处理的关切。
此前,在一些案件中,被侵害方与施暴者一同被认定为互殴并追责的现象并不鲜见。
山东淄博一位女饭店老板被醉酒顾客无故殴打后抄起酒瓶反击却遭拘留罚款,历经四年四次审理才终获改判,这一事件曾引发广泛社会争议。
互殴与正当防卫的核心区别在于是否存在"过错前提"。
互殴是双方均有挑衅或约架的主观过错,均有伤害意图;而正当防卫是无过错方对不法侵害的被动回应,核心是"制止侵害"而非"报复伤害"。
值得注意的是,新规不要求防卫行为"绝对对等",而是以"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为标尺。
判断时更多出于防卫人当时的紧迫情境考量,综合双方力量对比、侵害手段强度、防卫后果等因素,避免以事后理性标准苛求防卫人。
这种实质性的、人性化的司法标准,更加符合法治精神和人性理性。
法治的温度,体现在对善意防卫的理解与保护;法治的边界,也体现在对过度反击的审慎约束。
将正当防卫明确写入治安管理处罚法,不是鼓励以暴制暴,而是让公民在面对正在发生的侵害时,有明确可依的权利空间,让执法司法在处理纠纷时有更统一的尺度与更充分的理由。
面向未来,推动规则落地、提升基层治理与纠纷化解能力,才能从源头减少冲突升级,让“止暴”回归其应有的正当性,让邻里相处回到理性与秩序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