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亲哥哥去世能否请丧葬假,是不少职场人会遇到的现实困惑;我国现行规定对带薪丧葬假的适用范围有较明确的指向,通常集中父母、配偶、子女等直系亲属,兄弟姐妹多不在强制带薪休假之列。因此,劳动者在兄弟姐妹去世时,往往难以直接适用法定带薪丧假,更常通过事假、调休等方式处理。但制度范围有限,并不等于劳动者“不能奔丧”,更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简单以“旷工”为由作出最严厉的解除处理。 原因:从制度沿革看,婚丧假有关规定可追溯至上世纪,后续通知主要对“直系亲属丧葬”与假期天数、路程假等作出框架安排。结合民法典对亲属关系的界定,兄弟姐妹属于近亲属而非直系亲属,因此并不当然纳入法定带薪丧葬假的范围。也正因如此,不少单位在内部制度中将兄弟姐妹去世按事假或特殊请假处理,审批空间更多交由用人单位酌情把握。另一上,纠纷也暴露出部分企业管理上的不足:请假审批强调刚性、沟通不足,甚至把解除劳动关系当作快速处置手段,容易把本可协商的事项推向对立。同时,劳动者在突发情形下若未能及时留下书面或可追溯记录、明确请假期限、完成必要交接,也更容易引发误解与矛盾。 影响:该案裁判表达出清晰信号——解除劳动关系是对劳动者影响极大的处理方式,用人单位适用规章制度应当坚持比例原则与合理性,不能在明知劳动者处理亲属后事等紧急情形下,机械套用“旷工”条款,更不应逾越社会普遍认可的伦理底线。法院以公序良俗作为重要衡量因素,强调用工管理既要依法依规,也要兼顾基本人情与社会价值导向,有助于推动企业提升治理能力,减少简单化、对抗式的管理冲突。对劳动者而言,该案也提示:即便事出紧急,仍应尽可能履行请假程序、保持沟通并留存证据,避免出现“实际请假但程序缺失”的被动局面。 对策:减少类似纠纷,需要制度与管理两端共同改进。其一,用人单位可在请假制度中补足“弹性条款”,对近亲属丧事等特殊情形明确处理路径,例如设置“紧急事假”或“关怀假”,并对审批时限、替班安排、沟通渠道作出可执行的规定,避免出现长期“不回复”“不明确”的管理空档。其二,审批机制应更强调程序公平与合理判断:在员工提出无薪事假、愿意配合调班的情况下,单位应及时评估岗位影响与替代方案,能协商解决的,不宜直接升级为纪律处分。其三,劳动者应增强程序意识,紧急离岗时尽量做到“三明确”——明确请假事由、明确预计天数、明确交接安排,并通过电话、短信或即时通讯等方式留存告知记录;如未获及时答复,也应持续沟通,并在返岗后补办手续。其四,行业协会与工会组织可推动形成更细化的指引,帮助中小企业在“制度合规”与“人性化管理”之间取得更可操作的平衡。 前景:随着人口流动加快、家庭结构变化以及用工形态多元化,以直系亲属为核心划定丧葬假范围的做法,正面临更强的现实讨论需求。一些地区已对丧葬假覆盖范围作出扩展探索,但全国层面仍缺少统一口径。未来,婚丧假制度的深入细化、近亲属情形的合理纳入,以及“事假—调休—年休假”之间更顺畅的衔接机制,可能成为劳动用工治理的重要议题。从司法实践看,对“正当事由”“管理合理性”“公序良俗”的综合衡量,也将持续促使企业在制度设计与执行中更注重尺度与温度。
这起案件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具有现实提醒意义:在现行规则下,近亲属丧葬假仍存在一定制度空白,已对劳动权益保障与用工管理带来实际影响,涉及的完善值得纳入制度层面的讨论。对用人单位而言,即便法律未明确规定必须批假,也不意味着可以忽视基本人情与道义;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引入必要的人文考量,更有利于减少冲突、稳定用工关系。对劳动者而言,维护权益的同时也应尊重管理规则,通过及时沟通、完善手续、留存证据来降低争议风险。双方在法治框架内相互理解、理性协商,才能让职场关系更稳、更可预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