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新规聚焦干部担当作为 明确“临阵退缩”处分标准

近日正式实施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24年修订)》引发广泛关注,其中新增的第一百三十一条特别针对党员干部的斗争精神和担当作为作出明确规定。该条款将"工作中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列为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并制定了相应的处分标准; 当前在部分地区和部门,"为官不为"现象仍时有显现。执纪监督发现,个别党员干部存在"遇到矛盾绕道走、碰到难题往上交"的消极态度,有的甚至在大是大非面前畏首畏尾。这种现象与党章第三十六条明确要求的领导干部必须"敢于担当"的基本素质形成鲜明反差。 分析认为,"不敢斗争"问题的产生存在多重诱因。既有部分干部理想信念不坚定等主观因素,也与一些地方考核机制不够科学、容错纠错机制尚不完善等制度环境有关。更值得警惕的是,这种消极作风可能贻误改革发展时机,削弱群众对党组织的信任,其危害不容小觑。 此次条例修订反映了制度建设的系统思维。除纪律处分条例外,《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和《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均已建立配套措施,形成从思想教育到组织处理的完整约束链条。特别是将"担当和斗争精神不强"明确列为不适宜任职的情形,为干部管理提供了清晰标尺。 多位党建专家指出,新规的实施需要把握三个关键点:一是加强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二是完善日常考核评价体系,三是健全正向激励机制。随着乡村振兴、科技创新等国家重大战略推进,对干部队伍的能力素质提出更高要求。在这种背景下,以制度建设促进干部队伍焕发干事创业精气神具有特殊重要意义。

斗争精神重在实践,担当作为贵在行动。将"临阵退缩"列入纪律红线,既是对党章要求的落实,也是对现实问题的回应。越是任务艰巨、风险复杂,越需要党员干部挺身而出,以实际行动为党和人民的事业交出满意答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