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豫西山区常见的农家院落里,房前屋后栽种的柏树既用于绿化,也关系到村民的财产权益;正是这种看似普通的树木,近日在嵩县引发了一起具有代表性的刑事案件。2025年11月,被告人宋某夜间盗挖村民李某家两棵柏树并转售获利,法院最终认定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案件的关键在于对涉案树木性质的认定。按照林业司法实践,宅基地范围内的零星树木与林地林木在法律定性上并不相同。最高人民法院涉及的司法解释明确,对房前屋后私人种植的树木实施盗挖,应以盗窃罪而非盗伐林木罪追究。本案两棵柏树经专业机构评估价值为25300元,明显高于河南省盗窃罪2000元的立案追诉标准。 司法审理也说明了依法裁量。宋某主动退还被盗树木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但因涉案金额已达到“数额较大”的量刑区间,法院依法判处实刑。办案法官指出,退赃退赔和取得谅解可作为从轻情节考虑,但不能改变行为性质。该判决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两高关于盗窃罪的司法解释作出。 此案也反映出农村普法仍有短板。一些村民存在“门前树木可以随意处置”的误区,未能清晰区分集体林权与个人财产的边界。嵩县法院在审理后开展普法宣传,通过以案释法向群众说明:即便是零星树木,只要权属明确、具有经济价值,同样受刑法保护。 法律界人士认为——随着乡村振兴推进——农村物权意识提升,类似纠纷和案件可能会更多进入司法程序。本案判决既保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也为基层治理提供了可参考的裁判样本。接下来,有必要加强农林交界地带的权属登记,完善价格评估机制,为同类案件提供更清晰的裁量依据。
两棵柏树看似寻常,却关系到群众的财产权益与安全感。案件提示人们:法律面前没有“顺手拿一点”的模糊空间,退还与赔偿可以弥补损失、修复关系,但不能替代对违法行为的法律评价。尊重每一份劳动成果、遏制侥幸心理,正是基层法治完善的应有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