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发生在江苏无锡宜兴市的一起电动自行车失踪案,因其独特的法律性质认定,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事件的基本情况是,外卖骑手张先生在完成送餐任务后发现车辆失踪,警方随后在附近学校找到该车,但车钥匙已被拔除导致无法启动。
涉事人员在接受调查时声称因觉得电动车外观吸引而临时骑走,最终警方以"盗用"行为定性,对涉事人员进行口头教育。
这一处理结果随即引发张先生及众多网友的质疑,也将"盗窃罪"与"盗用"行为的法律界限问题推至舆论中心。
从法律层面看,盗窃罪与盗用行为的核心分界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徐伟律师指出,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构成盗窃罪的必要条件。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这一主观意图需要结合客观行为进行综合判断,通常会考量行为人是否存在变卖、抵押或损毁财物的行为,是否长期拒不归还,是否采取破坏性手段获取财物等客观表现。
在本案中,徐伟认为警方的认定符合法律规定。
涉事人员骑走车辆后仅将其停放在附近学校,未对车辆进行任何处置,也无证据显示其有永久占有或转卖意图,车辆最终完好找回。
这些事实特征符合"临时使用、无非法占有目的"的盗用特征。
涉事人员的供述与客观行为能够相互印证,"觉得好看就骑走"的表述反映其临时起意的使用意图,而将车辆停放在公共场所而非藏匿,说明其无逃避追查的想法。
他强调,刑法的谦抑性原则要求,不能轻易将民事侵权行为升格为刑事犯罪,若仅因"擅自骑走加拔钥匙"就认定为盗窃,可能导致刑事打击范围过度扩大,违背"罚当其罪"的司法原则。
然而,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传稿对警方的认定提出了商榷意见。
他认为,应当更充分地考量"拔钥匙"行为的实际影响和车主因车辆丢失而陷入的失控状态。
拔钥匙这一行为,客观上切断了车主通过常规方式取回车辆的可能性,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行为人对车辆的排他性控制。
正常的"临时使用"往往以不阻碍车主后续占有为前提,而涉事人员的行为导致张先生无法自行找回车辆,必须依赖警方介入。
从刑法理论的"失控加控制说"看,当权利人失去对财物的控制,且行为人取得对财物的实际控制时,可能构成盗窃既遂。
张先生发现车辆丢失后无法通过自身力量找回,意味着其暂时丧失了对车辆的支配权,而涉事人员骑走车辆并拔走钥匙,客观上掌握了车辆的控制权。
刘传稿认为这一情节是否足以影响主观意图的判断,需要结合更多细节综合权衡。
两位专家的不同观点反映出当前法律实践中的一个深层问题:在主观意图难以直接证明的情况下,应当如何权衡客观行为的影响。
这不仅涉及法律条款的适用,更涉及执法标准的统一性和权益保护的有效性。
对于网友提出的"拔钥匙但仅口头教育,是否纵容侵权"的担忧,徐伟认为警方坚守"主客观一致"和"罪刑法定"原则,避免无证据推定犯罪,这是法治底线。
但他同时指出,"口头教育"不应该是问题的终点。
执法部门可进一步督促涉事人员承担民事责任,比如明确告知其"拔钥匙造成的损失需赔偿",而非单纯将问题推给民事诉讼。
对外卖骑手这样的劳动者而言,打官司耗时耗力,前期调解能更高效地保障其权益。
这提示执法机构在认定违法性质的同时,应当积极发挥调解职能,在刑民法律框架内为受害人提供更周全的保护。
本案也反映出当前基层执法在处理类似纠纷时面临的实际困难。
一方面,要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不能因为社会同情或舆论压力而随意扩大刑事责任范围;另一方面,也要充分保护普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能让受害人因为法律界限的模糊而无所适从。
这需要执法部门在具体案件处理中更加细致地权衡各方利益,更加主动地发挥调解和教育职能。
该事件既是对法律精准适用的考验,亦折射社会治理的精细化需求。
在法治框架下,兼顾个体权益保障与司法理性,方能实现“罚当其责”的正义追求。
公众期待法律既不放纵侵权,也不过度介入民事纠纷,这一平衡点的探索将持续推动法治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