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一男子拐卖儿童罪获刑5年后改判无罪

最近有一个案子在网上挺火,讲的是一个女的因为实在过不下去,把自己亲闺女送了人,结果被法院判了拐卖儿童罪,后来二审给翻了,改判无罪了。这事儿主要是在讲司法机关怎么去区分送养跟拐卖到底有啥区别。 那是2014年,樊某和一个叫秦某某的男人住在一起。2017年她怀孕了,结果秦某某因为犯法被抓进去了。这下她一个人养孩子,压力太大,连家人都不敢说,就想着把孩子送出去吧。她有个朋友洪某知道了这事儿,就把消息转给了一对想领养孩子的黄某夫妇。黄某一听就心动了,说愿意给点钱表示感谢。樊某了解到黄某家确实没法生小孩,特别想要个孩子,就跟他们商量把这事定下来了。 在送养之前,樊某还特意跑了两次看守所去问秦某某的意见,秦某某说自己没钱养不起,就让她自己拿主意。到了2018年1月,两边签了协议,写清楚了以后怎么养孩子、樊某还能去看孩子。签完协议没多久,黄某给了樊某4.3万元,还另外给了洪某2000元介绍费。 这事拖到了2019年12月,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判樊某拐卖儿童罪,判了五年;洪某和黄某也被抓了进去。他们不服气就上诉了。到了2020年6月,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看了一遍案子细节,最后决定把这三个人都给放了。 二审法院说了,定拐卖儿童罪最关键的就是看是不是为了赚钱。这个案子里的樊某是实在没钱养不起孩子才送人,压根就没主动要钱,更没坐地起价跟人家讲价还价;她拿的那些钱全是黄某主动给的,为了感谢她和补偿她;而且她还去仔细考察过黄某家的条件,看看人家到底能不能养好孩子。 把这些情况综合来看,樊某就是因为生活实在太艰难才这么做的,压根没想着要占别人便宜。所以法院把这种行为定性为民间送养。 这就告诉咱们,办案子不能光看钱收了多少,得看这事儿的前因后果、当时的经济状况、怎么商量的、领养的那家人是啥情况这些。不能因为人家穷就把无奈的选择说成是犯罪。 这个判决已经被收进了法院的案例库里了,以后别的案子能照着这么判。这次改判不光是在给法律的尊严撑腰,也是在给那些因为没办法才送养孩子的人一个公道。以后咱们的法律会越来越细,保护孩子的权益会更好。 同时也提醒咱们社会要注意了,光靠法律还不行,还得完善收养制度和社会保障;大家平时也得多了解了解这些法律界限到底在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