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货分离”这事儿不能全赖人家头上

这事儿得从2014年说开。那时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和巴州麦博尔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闹了场官司。后来法院看“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了”,就把这个处理决定给撤销了。虽说这事儿最后因程序有问题不了了之,却把“中间商”、“票货分离”、“虚开”这些词又推到了风口浪尖。 咱先说说那票货是咋分离的。稽查局那边认定,麦博尔公司根本没干实事儿,就是跟中间人串谋着虚开发票偷税。操作挺直接:中间人出钱、拉货、拿票,麦博尔公司只管开票,然后给中间人6%的手续费。一审法院觉得这事儿板上钉钉了,因为资金、货物、发票这三样全都分开了,典型的让人帮着自己虚开。 可到了二审这儿情况变了。法院觉得既然公安已经立案调查同一个违法事实了,根据规定税务机关不能重复处理,所以把这个决定给撤了。 大家伙儿最闹心的就是那个“票货分离”到底算不算虚假交易。“票货分离”这词儿本来不是法律上的专用语,可税务局老把“中间人”简单当成“供货方”,这就容易看岔眼。有的时候中间人居间搞事儿,甚至自带样品、合同去提货验货再开票,这时候票面的开票方跟实际供货方信息错位是正常的。只要买卖双方有真实的业务来往,哪怕有个中间商在里头转了一下手,国家税务总局早在2014年就发文说这不算虚开了。 认定虚开其实得看四个方面:第一个是主观上得故意骗税或者偷税才行;第二个是证据得闭环成链才行。资金得是真的流入供应商手里;货物得有入库单、运输单和验收单;交易习惯得符合行业规矩或者合同约定。这次麦博尔公司的案子里,稽查局根本没去查货物到底是不是真的买进来了,也没要求资金不能回流,就光看个“三流分离”的表象就下了结论,证据明显不够实锤。 要是纳税人碰到这种事儿怎么办?咱们也不用慌。手里最好留着居间服务合同,把垫资金、手续费比例和交货方式写清楚;最好让中间商出具供货方的委托书来证明自己的身份;最好把账册也分开记,一份留给中间商,一份给真实的供货方这样信息才不会断档。 说到底啊,“票货分离”这事儿不能全赖人家头上。税务局执法得细点心、多查查看、排除合理怀疑才行。对咱们纳税人来说,最好的办法就是事前多留痕、别事后瞎解释;只要买卖是真的、流程能查着数再复杂的中间环节也不怕被冤枉成“虚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