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专项监督剑指趋利性执法 筑牢法治化营商环境制度屏障

问题——从“违规异地”到“以刑促民”,趋利性行为呈现多样化; 近期,最高人民检察院通报2025年全国检察机关开展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的主要情况,发出持续整治涉企执法司法突出问题的信号。实践表明,趋利性执法司法并非单一形态:既可能表现为突破管辖规则的异地执法,也可能表现为以刑事手段不当介入经济纠纷,还可能表现为超范围、超时限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此类行为的共同特点,是偏离法定目的,损害经营主体合法权益,破坏市场主体对规则稳定性的预期。 原因——权力运行缺乏有效隔离,“案”“财”关联诱发偏差。 从根源看,趋利性执法司法往往出现在个别地方或个别环节把执法司法权与经济利益不当绑定的情形。在财政压力、部门利益、绩效考核导向偏差等因素影响下,逐利冲动上升,立案、管辖、强制措施适用、涉案财物处置等关键节点就容易发生偏离。同时,部分领域程序标准不够细、内部审批与复核机制不完善、跨部门协同不顺畅,导致权力运行不够透明、纠错链条不够顺畅,为选择性执法、过度执法留下空间。 影响——既损害企业权益,也侵蚀法治权威与市场信心。 趋利性执法司法的危害具有“显性+隐性”双重效应。显性层面,会直接影响企业财产权、经营权,甚至波及对应的人员人身权利,造成资金链紧张、交易受阻、经营预期恶化,并推高制度性交易成本。隐性层面,更深远的影响在于削弱司法公信力与法律权威,动摇社会对法治的信任,进而影响要素流动与公平竞争秩序,对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形成阻碍。市场经济依赖稳定预期,一旦执法司法被误读为“逐利工具”,企业在投资扩张、跨区域经营上就会更趋谨慎,不利于高质量发展。 对策——坚持纠治并举、标本兼治,织密制度约束与监督网络。 党中央重视规范涉企执法、整治趋利性执法问题。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开展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自去年以来,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在全国推进,主管部门也作出部署。在现有成效基础上,治理趋利性执法司法需要由“个案纠偏”继续走向“系统治理”。 一是把程序约束立得更细更严。围绕涉企案件立案、管辖确定、采取强制措施等关键环节,进一步细化实体标准与程序流程,探索必要的内部审批、复核与责任留痕机制,以可核查的规则压缩自由裁量的任意空间。 二是以涉案财物管理切断不当利益通道。健全涉案财物跨部门、全流程的规范管理和公开透明处置机制,强化登记、保管、流转、处置等环节的闭环管理,推动信息可追溯、结果可核验,以制度方式隔离“案”与“财”的不当关联。 三是贯通多元监督形成合力。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要强化常态化、专业化监督,同时推动与人大监督、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渠道有效衔接,提升线索发现、风险预警与纠错效率,促使权力运行更公开、更受约束。 四是以严肃追责提升治理刚性。治理成效最终要落实到问责追责。对滥用职权、徇私枉法以及涉嫌职务犯罪等行为,必须依法严惩、形成震慑,破除“趋利无害”“代价可控”的侥幸心理,确保监督落地、制度见效。 前景——以法治稳定预期,为民营经济与实体经济发展护航。 随着专项监督推进、涉企执法规范化水平提升,市场主体对公平公正的制度预期将进一步增强。可以预见,未来治理重点将更加注重前端预防与源头治理:通过完善规则体系、优化跨区域协作机制、强化数据共享与风险提示,提高问题发现的及时性与处置的精准性,推动形成不敢、不能、不想趋利的制度环境。法治化营商环境改进,也将为企业安心经营、放心投资、专心创新提供更可靠的制度支撑。

整治趋利性执法司法,既是对公权力运行的再校准,也是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必须回答的问题。只有以制度划清边界、以监督强化约束、以问责形成震慑,在纠偏的同时更注重源头治理,才能把稳定预期、保护权益、促进公平竞争落到实处,让法治成为高质量发展的可靠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