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北京斌道律师事务所的张颖律师,也是吉林大学民商法学硕士。作为第十二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建设工程法律专委会的一员,我还是北京市文化娱乐法学会的会员。今天我要和大家聊聊施工合同里发包人单方缩减施工范围的事儿。这可不是小事儿,咱们得打起精神好好研究。 首先得把合同依据和施工范围锁定。咱手里的证据可不少,首先是施工合同跟补充协议,得看看双方定的活儿怎么算钱(是固定总价还是单价),还有钱怎么给。如果是必须招标的工程,招投标文件也得拿出来好好翻翻,看看中标合同有没有猫腻,别是那种“阴阳合同”。最后还有发包人发的变更指令或者会议纪要,这能让我们搞清楚他们是怎么把活儿减了的——是直接删了工作内容?还是把这活儿转给了别人干?庭审的时候可不能稀里糊涂,得搞清楚他们凭啥单方面减活儿?是在走流程还是瞎折腾?如果合同里没写过发包人能随便砍活儿,那这事儿肯定就没合同基础了。 接着来说说单方缩减这个行为到底是个啥性质。咱在庭审调查的时候要分三层来看:第一层看是不是构成违约。建设工程合同是双务合同嘛,发包人得给钱,承包人得干活。如果发包人没跟承包人商量就把这部分工程量外包出去了,那其实是让承包人少干了一部分活儿,还把本来能拿到的钱给剥夺了。这简直就是根本违约啊,直接打破了承包人对合同的预期。“THREE2第二层看是不是“肢解发包”。按照《建筑法》跟《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发包人不能把一个大工程拆成好几块让好几家单位干。如果把工程拆开搞破坏了完整性和连贯性,让好几个施工单位交叉干活儿、责任都分不清,那这行为不光民事审判要挨批,可能还得面临行政违法的风险呢。第三层看合同变更是不是达成了合意。《民法典》说了协商一致才能变合同。如果发包人单方面发通知说要减活儿,承包人要是明确说不同意或者不配合移交工作面,那肯定算没达成一致啊。庭审里咱们得特别注意承包人对减活儿的态度——是写了书面意见反对还是默默接受并去办结算了。 最后聊聊损失认定这块儿。根据司法实践来看啊,承包人能主张的权利还不少呢:“THREE第一个是已完工程价款。这部分钱发包人肯定得实打实给结清楚。如果合同是按固定总价签的法院也可以委托鉴定机构按照已干的工程量占比折算出来该给多少钱。第二个是可得利益损失这也是这类案子最扯皮的地方。根据《民法典》违约方得赔对方因为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本来能赚的那部分利润呢。发包人擅自减活儿相当于剥夺了承包人赚那部分钱的机会啊。庭审里法官得审查清楚这部分活儿是不是已经能干了?承包人是不是为此都准备好了人员机械材料这些成本?一般法院都会参照合同里的利润率(要是没约定就按行业平均来)结合被减部分的造价酌情支持可得利益损失。第三个是停工窝工损失如果发包人减活儿发生在施工过程中导致已经进场的工人设备都闲着没活干了那承包人还能要停工窝工损失呢庭审时也得看看承包人有没有履行减损义务——也就是有没有及时撤场去减少损失扩大。 好啦关于施工合同中发包人单方缩减施工范围怎么办的问题咱们就聊到这儿啦大家如果有相关法律问题欢迎随时咨询张颖律师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