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泰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一项“红外线感应飞行器遥控器”实用新型专利,在授权一年后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全部无效。复审委在审查中将一件外观设计专利作为抵触申请,认定该实用新型不具备新颖性。企业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理后撤销该无效宣告决定,责令复审委重新审查。
这起案件提示我们——在知识产权保护中——概念是否准确往往直接影响裁判结果;只有回到法律规定本身,明确不同专利类型的适用边界,才能让审查与裁判更可预期,更好发挥专利制度对创新的激励作用。
中山市泰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一项“红外线感应飞行器遥控器”实用新型专利,在授权一年后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全部无效。复审委在审查中将一件外观设计专利作为抵触申请,认定该实用新型不具备新颖性。企业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理后撤销该无效宣告决定,责令复审委重新审查。
这起案件提示我们——在知识产权保护中——概念是否准确往往直接影响裁判结果;只有回到法律规定本身,明确不同专利类型的适用边界,才能让审查与裁判更可预期,更好发挥专利制度对创新的激励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