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体育运动学校日前通过《郑州日报》发布人事公告,宣布解除职工吴侯仲的聘用关系。根据公告内容,该职工因长期失联、无法履行工作职责,学校依法作出了终止聘用的决定,自2025年12月31日起生效。 事业单位作为公益性机构,对工作人员的管理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根据国务院令第652号《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依法解除聘用合同。这个规定为事业单位规范人事管理、维护正常工作秩序提供了制度保障。郑州市体育运动学校此次辞退决定正是这一法律框架下做出的。 郑州市体育运动学校创办于1956年,是郑州市体育局的二级机构,属于公益一类事业单位。该校以中专教育为龙头,初中教育为基础,是一所综合性体育运动学校,承担着培养体育人才、推进体育事业发展的重要使命。作为公益性事业单位,学校需要确保工作人员能够正常履职,为学生提供稳定的教育教学服务。 职工长期失联、无法履职的情况对学校的正常运转造成了直接影响。一上,这会导致涉及工作岗位出现空缺,影响教学和管理的连续性;另一方面,这也违反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遵守的基本职业规范。学校通过依法解除聘用关系,既是对制度的严格执行,也是对学校正常秩序的维护。 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涉及公共利益,需要在法律框架内规范进行。郑州市体育运动学校的做法说明了依法行政的原则,通过公开发布辞退公告,确保了程序的透明性和规范性。这种做法对于强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维护事业单位的正常秩序很重要。 从更广层面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规范化是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重要内容。通过严格执行旷工等相关规定,事业单位能够建立更加科学合理的人事管理机制,激励工作人员履职尽责,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这也是事业单位适应现代管理要求、提升治理能力的必然选择。
这起人事变动反映了事业单位管理规范化的趋势;在推进治理现代化的背景下,严格执行人事管理制度是实现人力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保障。(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