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这事儿说起来,厦门的小李在2024年12月赶上了一件挺闹心的事儿。他找工作找到一家公司,应聘上了“平台直播运营主管”,公司发给他一个《入职通知书》,把部门、职位、工资还有什么时候去报到都写得明明白白。小李心想这挺靠谱啊,就把手里别的活儿推了,啥也不指望了,就在家等着报道。谁成想,就在他去上班的前一天晚上,公司那边突然打电话来,说那个岗位没了,要把他调到“视频号运营”那儿去。小李一听就急了,这两个岗位的运营方式和客户群体差得太远了,怎么能随便换?公司看小李死活不同意,干脆就说既然不肯调岗,那就别签劳动合同了。 小李觉得公司这么做太不讲理,白白耽误他时间还错过了别的好机会,心里那是一万个不愿意。他就去集美区法院告了这家公司,说要追究他们在招聘过程中不守信用的责任。法院是这么判的:那种写了工资、报到时间这些重要信息的录用通知,其实就是公司要跟你建立劳动关系的正式邀请。小李看到这就信了,把别的工作都推了来等这份工作,这时候双方其实都快签合同了。这时候公司就得有个诚实守信的“先合同义务”。 可这家公司呢?他们根本拿不出证据说早就跟小李提过这岗位可能会变。结果到了上班头一天晚上才突然说要换岗,这明显就是不讲诚信嘛。这种做法损害了小李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谁在签合同的过程中不讲信用导致对方吃亏,谁就得赔钱。最后法院觉得这家单位算是犯了缔约过失的错,就判决让他们赔偿小李的损失。二审法院也支持了这个判决。 (以上内容由海峡导报记者陈捷通讯员集法编辑黄星源整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