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水上交通运输和涉海涉河产业快速发展,船舶航行密度提升、港口作业链条延长、船员用工关系更趋多样,叠加事故处置、污染防治、涉外交往等因素,使水上纠纷呈现类型多、专业门槛高、处置窗口期短的特征。
一旦矛盾处置不及时,容易由单一纠纷演变为群体性争议,甚至影响通航秩序与港口生产安全。
如何把矛盾化解在前端、将风险控制在源头,成为水上治理的重要课题。
从现实情况看,水上纠纷往往涉及事故责任认定、航运规则适用、保险理赔、劳动报酬与人身损害赔偿等多个环节,需要行政监管、行业治理与司法裁判形成合力。
部分纠纷还牵涉跨区域、跨部门甚至涉外因素,单一主体独立处理难以兼顾效率与公正。
与此同时,群众对便捷化、一次性解决问题的需求不断增强,传统“多头跑、反复跑”的解决路径与现代治理要求存在差距。
在此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会同交通运输部联合发布推进水上“一站式”解纷中心建设的意见,明确以执法司法协作为抓手,体系化构建水上多元解纷机制。
截至2025年12月,全国已设立60余家水上“一站式”解纷中心,覆盖沿海、长江流域和其他内河水域。
中心建设以“海事法院+海事系统”为骨干,联动人社、司法行政、行业协会等多方力量,逐步形成“行政调解+司法保障+社会支持”的综合解纷格局,为水上纠纷处理提供了可复制的实践样本。
这一机制的直接影响在于提升纠纷处置的前端能力与整体效率。
通过把调解、法律服务、行政协调等功能在同一平台统筹,能够在事故处置初期、劳务争议萌芽阶段及时介入,减少诉讼增量,降低当事人时间与经济成本。
同时,依托司法确认等制度安排,调解结果可获得更强的权威保障,有助于提升履行率,减少“调而不结、结而不履”的情况。
对水上交通安全、港口生产秩序和航运产业链稳定而言,这类机制也具有风险防控与预警的治理价值。
从原因分析看,意见之所以强调“协同联动、有机衔接、高效便捷”,本质上是要回应水上治理的系统性挑战:一方面,海事行政机关掌握监管数据、现场处置和专业认定优势;另一方面,法院在权利救济、裁判规则统一和司法保障上具备制度优势。
把两者的专业能力与程序能力嵌入同一解纷流程,可在责任认定、证据固定、争议引导、协议落实等关键环节形成闭环,从而实现矛盾纠纷“早发现、快分流、能调尽调、诉讼兜底”,推动“小事不出船、大事不出港、矛盾不上交”的治理目标落地。
围绕上述目标,意见提出六项具体任务,形成从源头预防到落地执行的完整链条。
首先,强化源头预防,深化进码头、进船舶、进企业、进学校“四进”走访,联合普法与风险预警,并开展针对性研究,消除影响纠纷化解的制约因素,提升协作水平。
其次,突出调解优先,依托多平台调解入口,构建“调解挺前、诉讼兜底”的分层模式,将水上交通、船员劳务、人身损害赔偿、船舶污染、行政争议等纠纷纳入调解覆盖范围,做到能调则调、应调尽调。
第三,提升调处效能,完善调解员培训与专业支撑,探索“主动履行为主、司法确认保障、信用激励约束”的机制,并通过典型案例发布和平台释法,提高社会认同与规则预期。
第四,优化功能布局,科学规划中心设置,依托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等载体推动建设,着力实现群众“最多跑一地”。
第五,深化信息互通,建立交流机制,推动可公开海事监管数据与司法审判数据共享,便利特定数据查询,提升案件分流与处置效率。
第六,加强人才培养,推动执法司法人员交流互鉴、同堂培训,吸纳多元调解资源,合作培养兼具海事治理经验与法律素养的复合型人才。
从前景判断看,水上“一站式”解纷中心建设有望在三方面释放更大效能:其一,推动水上纠纷处理从“事后处置”向“事前预防、事中管控”延伸,形成风险提示与纠纷化解联动机制;其二,通过案例规则与调解标准的逐步沉淀,增强行业主体对责任边界与行为规范的可预期性,减少重复性争议;其三,随着数据共享、人才培养与跨区域协作机制完善,涉外纠纷、跨水域纠纷的处理效率和专业化水平有望进一步提升,为航运高质量发展与更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稳定的法治环境与治理支撑。
从"各管一段"到"协同共治",水上解纷机制的创新实践彰显了我国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深层逻辑。
当海事法官与行政执法人员坐在同一张调解桌前,不仅化解着具体纠纷,更在书写新时代"水上枫桥经验"的生动篇章。
这种治理智慧的持续输出,或将重新定义全球海事争端解决的"中国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