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颁布了《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当时规定,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时,不能把质量不合格的东西当作奖品或者赠品来送。最近最高人民法院组织了一次法律大讲堂,康康姐认真听了一下这次讲座。她特别喜欢学习法律知识,觉得常学常新。有个问题把她给吸引住了。问题就是超市在搞促销活动时,给顾客免费赠送的食物过期了,这种情况该不该罚呢? 比如说有一家A超市最近在搞酸奶促销,消费者买一瓶1kg的酸奶就能免费得到一瓶200ml同品牌的鲜奶。结果消费者发现买的酸奶日期很新鲜,但免费送的鲜奶却过期两天。由于涉及金额比较小,还不构成犯罪。于是市场监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修正后的第124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把超市给处罚了。这时候超市可不乐意了。他们觉得赠品是免费的,没卖东西就不该算他们经营。可是法律可不管他们怎么狡辩。 你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24条规定,如果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添加剂等还不构成犯罪的话,监管部门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和食品以及相关物品。虽然超市是免费送食品,但目的还是为了推广商品。消费者要想拿到这个免费食品就得先在超市里买东西。另外根据《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规定,零售商不能把质量不合格的物品当奖品或者赠品。所以为了促销设置的奖品、赠品等可以视同销售商品。这下子问题就清楚了吧? 有这些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在那儿摆着呢,超市的说法根本站不住脚啊!执法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完全合法合理!以后逛超市领赠品的时候可得睁大眼睛看好仔细啊!要是遇到赠品有瑕疵也一定得勇敢维护自己权益!最后康康姐还要再强调一句:哪怕赠品是“白送”的法律眼里它也是促销链条上的一环,免费≠免责赠与≠甩锅!这次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的解答还挺有意思的呢!编辑这个文章是晴晴排版是黎美丽美编是孙小碗素材来源是最高法行政审判庭我们文章里的观点仅代表个人观点图片及内容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哦如果对内容主张权益请来函或邮件告之我们会迅速处理纠纷和责任不承担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