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仲《国际商事仲裁案例精编》里的一个典型例子,讲的是个国际货物贸易的纠纷,主要说说怎么

这是广仲《国际商事仲裁案例精编》里的一个典型例子,讲的是个国际货物贸易的纠纷,主要说说怎么用国际公约来处理问题。 事情是这样的,哥伦比亚那边的买方(也就是申请人)和中国的卖方签了个合同,说好用FOB的方式从天津港发货。买方把全款都付了,可到了发货的时候,卖方非要买方接受他指定的货代,不然就让买方自己承担装船前的费用。双方僵在那儿,货一直发不出去。后来买方就把官司打到了仲裁庭,要求宣布合同无效,把钱都退回来还要算利息。 大家争论的焦点有好几个:到底用哪个国家的法律?合同到底成没成?还有就是按照FOB的规矩,装船费到底该谁来掏? 仲裁庭一看,中哥两国都是CISG的缔约国,所以优先用这个公约来管。公约没说清楚的地方,再用中国的法律来补充。仲裁庭认为卖方不发货算是根本违约,符合CISG第四十九条让买方宣布合同无效的条件。既然合同作废了,卖方就得把钱和利息都还给买方。 至于装船费这块儿,虽然合同里没写清楚,但按照FOB的惯例(也就是Incoterms®),这部分费用本来就该是卖方负责。卖方拿这个当借口不发货没道理。 这个案子还挺有代表性的,说明了CISG这个国际公约和Incoterms®这种国际贸易规矩是怎么配合着用的。仲裁庭准确地运用了公约里关于根本违约和宣布合同无效的规定。当卖方搞到最后让买方买不了东西的时候,买方确实有权宣告无效还要回钱。这也让大家清楚了FOB条件下装船费的规则:除非有别的约定,一般就是卖方负责把东西送上船之前的所有花费。如果卖方拿这个当借口拖着不发货就是违约行为。 另外在利息的计算上也是个新路子,用了CISG的原则再配上国内的标准(LPR),解决了公约里说了要利息但没定具体怎么算的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