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的审理工作,最高人民法院近日正式发布了《人民法院审理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工作指引》。
这份指引共分五个部分三十九条,涵盖总则、案件受理、审理与裁判、延伸工作、执行与回访等内容,针对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提出了系统的解决方案。
在抚养权认定这一核心问题上,指引明确了新的司法标准。
长期以来,离婚纠纷中的抚养权归属问题备受关注,涉及未成年人的切身利益。
指引强调,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未成年子女的离婚纠纷和同居关系纠纷案件时,应当以保障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最有利于其健康成长为根本标准,综合考虑当事人双方的抚养意愿、抚养能力、道德品行等多方面因素,科学确定直接抚养人。
值得注意的是,指引对未成年人意见的听取做出了更加细致的规定。
对于已满八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听取其意见,尊重其真实意愿。
这一规定符合民法典关于民事行为能力的相关规定。
但指引的创新之处在于,对于不满八周岁但具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人,人民法院也应当听取其意见。
这意味着司法实践中不再简单地以年龄作为唯一标准,而是更加注重未成年人的实际认知能力。
法院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未成年人的年龄、智力发育状况等因素,准确判断其真实意愿。
同时,如果未成年人表达的意见不利于其身心健康成长,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予以说明,并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进行处理,防止未成年人因缺乏判断力而做出有害于自身利益的选择。
在财产权益保护方面,指引建立了全面的保护机制。
审理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离婚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等案件时,人民法院应当注意审查当事人拟分割的财产中是否包括未成年子女的财产,严防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权益遭受侵害。
这一规定针对的是实践中存在的一些不规范现象,即在处理成人之间的财产纠纷时,有时会不当涉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
在继承案件中,指引明确要求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和酌情分得遗产权。
特别是当监护人与未成年人之间存在利益冲突时,应当重点保障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和财产权益。
指引还规定,监护人代未成年人放弃继承的,法院应当审查该行为是否有利于维护未成年人权益。
更为重要的是,如果当事人放弃继承导致其不能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应当依法认定其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这充分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生存权和发展权的优先保护。
适应数字时代的新需求,指引在网络权益保护方面做出了创新规定。
近年来,未成年人网络充值、直播打赏等问题日益突出,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指引明确了审理此类案件的方法,要求法院根据具体合同的性质及内容,充分考虑合同与未成年人生活的相关联程度、未成年人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后果、合同标的和价款等因素,综合判断缔约行为与未成年人的年龄、智力是否相适应,准确认定合同效力。
对于被认定无效的合同,当事人诉请返还财产或折价补偿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在赔偿损失问题上,法院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智力、缔约过程、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情况等因素,科学认定各方当事人的过错及相应责任,实现权利义务的平衡。
从明确低龄儿童意愿表达权到构建数字时代权益保护网,这份司法指引不仅体现了"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国际公约精神,更展现出司法机关主动适应社会发展的治理智慧。
在家庭结构多元化、网络渗透深化的当代社会,如何通过司法裁判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这份文件给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解决方案,其后续实施效果值得持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