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决定自2026年3月起对原产于加拿大的进口油菜籽征收反倾销税维护产业公平竞争

商务部近日公布了对原产于加拿大进口油菜籽反倾销案的最终裁定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涉及的规定,调查机关经过长期深入调查,最终认定加拿大进口油菜籽存在倾销行为,中国国内油菜籽产业受到实质损害,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油菜籽作为重要的油料作物,是生产菜籽油和菜籽粕的主要原料,与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密切相关。该产品属于十字花科草本植物栽培油菜长角果的小颗粒球形种子,种皮呈黑、黄、褐红等色,在进出口税则中编码为12051090和12059090。 本案调查工作启动于2024年9月。商务部发布第37号公告,决定对加拿大油菜籽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调查机关围绕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倾销幅度如何、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核心问题展开了全面调查。2025年8月12日,调查机关发布初裁公告,初步认定加拿大油菜籽存在倾销,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随后,调查机关继续深化调查,继续核实相关事实和数据。 根据最终裁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作出决定,自2026年3月1日起,对原产于加拿大的进口油菜籽征收反倾销税,所有加拿大公司统一适用5.9%的税率。反倾销税以海关确定的进口货物计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税额等于计税价格乘以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则以计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新的计税基础。 为确保政策的公平性和连贯性,商务部规定了反倾销税的追溯征收办法。对于2025年8月14日至12月13日期间的进口经营者所提供的保证金,按终裁确定的税率和产品范围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超出部分及相应增值税予以退还,少征部分则不再补征。对于2025年12月14日至2026年2月28日期间的保证金,海关予以全额退还。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前进口的加拿大油菜籽不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反倾销税的实施期限为五年,自2026年3月1日起计算。在此期间,符合条件的加拿大新出口商可依法向调查机关申请复审,获得单独税率。利害关系方也可根据规定申请期间复审。对最终裁定和征税决定不服的,相关方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次裁定反映了中国依法维护产业权益的决心;在全球化新形势下,平衡市场开放与产业保护成为各国面临的共同课题。这个措施既保护了国内产业,也为国际农产品贸易秩序提供了参考。中加农产品贸易能否恢复发展,将取决于双方能否在相互尊重的基础上达成新的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