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绕人口老龄化趋势和养老保障需求持续增长的现实,企业年金作为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正迎来制度层面的进一步完善。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对外发布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工作的意见,着眼于扩面提质与规范运行,提出扩大企业年金制度覆盖范围、简化建立程序等举措,并对缴费、领取、转移与继承等关键环节作出制度安排。
问题:覆盖仍需提升,建立与运行存在“门槛感” 从总体规模看,我国企业年金发展已形成一定基础:截至2025年三季度,全国建立企业年金的用人单位17.5万户,参加职工3332.05万人,积累基金4.09万亿元。
但从劳动者总体规模与行业结构看,企业年金仍面临覆盖面不足、地区和行业发展不均衡等问题。
一些中小企业受成本压力、管理能力有限等因素影响,对建立企业年金存在顾虑;部分劳动者对企业年金的领取条件、跨单位转移等规则了解不足,也影响制度吸引力与稳定性。
原因:企业负担能力差异大,制度认知与服务供给需跟上 企业年金本质上是在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础上的补充养老制度,资金来源主要依靠用人单位与职工共同缴费。
现实中,不同企业盈利水平、用工结构和现金流状况差异明显,“能否缴、缴多少”是企业决策的关键。
同时,企业年金具有长期性、专业性,涉及受托、账户管理、投资管理等环节,若流程复杂、服务触达不足,容易抬高建立和维护成本。
此外,就业流动日益频繁,如果账户转移衔接不够顺畅,劳动者对权益连续性的担忧也会影响参保意愿。
影响:提升退休保障、稳定人才预期,也对企业治理与资本形成有积极意义 企业年金的作用,一是增强职工退休后的收入来源,形成对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有助于提高养老保障的充足性与稳定性;二是对企业而言,企业年金可作为吸引和留住人才的重要制度工具,增强员工对企业的长期预期,改善劳动关系稳定性;三是从更宏观的视角看,企业年金基金规模持续增长,有助于形成长期资金,为资本市场提供更稳定的中长期资金来源,推动长期投资、价值投资发展。
当然,制度运行的前提是规范治理、稳健投资与风险控制,确保参保人权益不受侵蚀。
对策:缴费更灵活、权益更清楚,打通领取与转移“关键环节” 此次意见的一项重要指向,是提高制度安排的弹性与可操作性。
按照现行规定,用人单位缴纳企业年金每年不超过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8%,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2%。
在上限约束下,企业可结合自身负担能力,灵活选择企业年金缴费比例或额度:负担能力较强的企业可适当提高缴费水平,提升员工未来待遇;缴费能力有限的企业可从较低水平起步,待经营状况改善后逐步提高,实现“先建立、再完善”的路径,降低制度进入门槛。
同时,意见对领取与转移规则作出清晰界定,回应劳动者最关切的问题。
按照规定,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出国(境)定居等情形时,可以领取企业年金,或者将全部(部分)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增强待遇领取方式的选择空间。
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的,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强化个人账户权益属性与家庭保障功能。
在跨单位流动方面,规则强调“权益随人走”。
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新单位已建立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的,原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权益应随同转入,减少权益断档;若新单位尚未建立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原账户可暂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或由法人受托机构发起的集合计划设置保留账户暂时管理,为劳动者在流动期保留权益、保持账户连续性提供制度支撑。
前景:扩面提质将提速,制度完善需与服务能力同步提升 随着政策持续推进、规则更加清晰,企业年金有望在更大范围内“扩面提质”。
下一步,制度发展的关键不只在于“建立数量”,更在于“运行质量”:一方面,要在合规前提下优化办理流程与服务供给,提升企业建立和职工参与的便利度;另一方面,应强化信息披露、治理结构和投资风险管理,推动长期稳健增值,提升参保人的获得感与信任度。
伴随就业流动常态化,跨机构、跨地区的衔接效率也将成为衡量制度成熟度的重要指标。
企业年金制度的优化,既是应对老龄化社会的未雨绸缪,也是共享发展成果的制度性安排。
当"政策灵活性"遇见"企业能动性",不仅勾勒出养老保障体系的多维图景,更折射出经济发展与社会福利的深层平衡。
如何让更多"未来的安全感"转化为"当下的获得感",仍需政府、企业与个人的共同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