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基层审判如何避免“看似息事宁人、实则模糊规则”。一些矛盾较集中的民事纠纷中,少数当事人希望通过“各退一步”尽快收场,舆论也可能对法院形成“案结事了”的期待与压力。若裁判过度依赖折中处理、淡化法律标准,容易导致责任边界不清、价值导向偏移:表面上安抚了情绪,实则削弱了规则权威,长远不利于纠纷源头治理和社会预期稳定。 原因——纠纷复杂叠加,对司法供给能力提出现实考验。当前基层案件中,建设工程、侵权责任、邻里矛盾等类型交织,事实认定难、证据固定难、利益诉求差异大。一些案件若只求“快结”,容易用同情心替代法理、以“照顾弱者”的直觉替代责任认定,甚至将个别情况误作普遍规则。舒城法院在讨论中提出,裁判可以有温度,但必须有尺度:温度体现在保障权利、便利诉讼;尺度来自严格适用法律、严守程序规则。 影响——裁判导向影响社会行为边界与价值判断。法院干警在研讨中认为,如果“谁弱谁有理”“闹得越凶赔得越多”等错误信号被变相放大,可能诱发道德风险,抬高社会运行成本;同类纠纷也会因预期混乱而反复发生,群众对公平正义的信赖随之被消耗。相反,规则清晰、说理充分的裁判能够形成稳定预期,促使当事人尊重契约、审慎评估风险、依法维权,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到具体社会关系中。 对策——以“明规则”为主线完善裁判、调解与公开机制。杭埠法庭庭长汪仪慧介绍,法庭把“拒绝和稀泥”细化为可执行的办案要求: 一是把风险与责任讲清楚。在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乙方将停工期间个别人员的非生产性支出列入损失清单,承办法官依法释明损失范围与因果关系,明确自担风险与过错责任的边界,通过有针对性的说理把“风险自负”写进裁判逻辑,让当事人“输也明白”。 二是让乡土规则与国家法治同向发力。法庭定期进村走访,对村规民约的合法性、适配性提出指导,围绕环境治理、移风易俗、纠纷处置等内容提出修订建议,推动群众熟悉的“土办法”在法治轨道内运行。 三是把便利诉讼与实质解纷结合起来。通过巡回审判、就地调解,把法律条文转化为群众听得懂的表达,兼顾情理与法理,促成当场明确权利义务,减少后续执行成本。 四是以公开促公信。法庭在庭审安排、裁判文书上网、典型案例发布各上提高透明度,回应群众对程序可预期、结果可监督关注,以公开减少猜疑,压缩权力寻租空间。 五是以质量管控守住底线。建立结案复核评查机制,对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进行二次把关,发现问题及时纠偏,并将“把事实讲透、把法律用准、把道理说清”作为文书基本标准。 前景——以可感可见的正义提升基层治理效能。舒城法院表示,下一步将继续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案、审判、执行全过程,完善多元解纷与诉源治理衔接机制,强化类案检索和裁判尺度统一,提升对新型证据、电子数据等的审查能力。同时,推动更多普法资源向乡村下沉,以典型案例释法明理,引导群众形成“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稳定预期,为基层社会治理提供更有力的司法支撑。
司法裁判不仅用于定分止争,也是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载体;舒城法院的实践表明,坚持法律底线、改进工作方法、强化价值引导,才能让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种把法治精神与核心价值观贯通到具体办案中的探索,为新时代基层司法工作提供了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