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绕创新企业通过境内发行存托凭证参与资本市场融资的制度安排,相关部门再次释放稳定政策预期的信号。
三部门公告明确,创新企业CDR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将延续执行两年,涵盖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及相关申报扣缴要求,进一步完善境内外基础证券权益与境内交易环节的税收衔接。
问题:创新企业跨境挂牌与境内融资并行,税制衔接需求突出。
存托凭证以境外股票为基础证券,在境内发行并交易,投资者结构既包括个人投资者,也包括公募基金、企业投资者及境外机构投资者。
由于基础证券在境外、交易在境内、权益归属与扣缴主体存在差异,若税收规则不清晰或频繁调整,容易抬升交易成本、削弱投资意愿,进而影响CDR市场活跃度与创新企业融资效率。
原因:以税收政策稳定性提升市场确定性,服务创新驱动发展。
从政策取向看,此次延续安排与支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相衔接,核心在于通过相对稳定、可预期的税收政策,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促进长期资金进入与多元主体参与。
一方面,资本市场对创新企业的定价更依赖长期预期与持续信息披露;另一方面,CDR机制涉及跨境权益映射,税收处理需要与既有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基金税收政策以及国际税收协定抵免规则协调一致,从而避免重复征税或规则冲突。
影响:对投资者、市场与企业融资形成多维支撑。
其一,面向个人投资者,公告明确在2026年至2027年,对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股息红利所得延续执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并由境内存托机构代扣代缴、办理明细申报。
此举有助于降低个人投资者参与成本,增强对股息分配与持有期限的引导,优化投资行为结构。
对于个人投资者在境外已缴税款可按法律及税收协定抵免的安排,也有利于减少跨境权益分配中的重复税负。
其二,面向企业投资者与公募基金,政策强调“按股票税制口径处理”,即企业投资者转让差价和股息红利按现行股票相关政策征免企业所得税;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在转让差价与持有股息红利方面,按基金税收政策规定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同时,在增值税方面,对单位投资者转让差价收入按金融商品转让政策征免;对公募基金管理人运营基金过程中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在两年内暂免增值税。
上述安排有助于降低机构参与门槛,提升基金等专业投资者配置意愿,增强市场流动性与定价效率。
其三,面向境外机构投资者,公告对QFII、RQFII的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处理进一步明晰:相关所得视同转让或持有基础股票取得的权益性资产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进行征免;委托境内公司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规则清晰有利于提升境外资金对CDR品种的可理解性与可操作性,促进高水平制度型开放背景下的跨境投资便利化。
对策:以规则衔接与执行规范提升政策落地效果。
税收政策落地效果,既取决于政策本身,也取决于执行环节的规范性与一致性。
结合公告要求,关键在三方面:一是强化存托机构代扣代缴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的合规管理,确保股息红利税款扣缴准确、信息报送及时,降低投资者税务办理成本;二是加强对基金、机构投资者交易与税务处理口径的政策辅导,减少不同主体在会计核算、税务申报上的理解偏差;三是完善跨境税收抵免的资料留存与核验机制,在依法合规前提下提高办理效率,增强境外权益分配环节的可预期性。
前景:在稳定预期基础上,CDR制度有望与科技创新生态形成更强合力。
从发展趋势看,随着资本市场改革深化与创新企业融资需求持续释放,CDR在连接境内资金与全球创新资源方面仍具现实意义。
税收政策延续两年,体现了对试点阶段“稳步推进、边试边完善”的导向,有利于市场主体在较长周期内进行资产配置与融资安排。
下一阶段,随着更多创新型企业对接资本市场、投资者结构持续优化,税收政策与发行上市、信息披露、投资者保护等制度的协同效应将进一步显现,推动科技、资本与产业的良性循环。
此次税收优惠政策的延续,既是对既有改革成果的巩固,更是面向高质量发展新阶段的制度供给。
在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的征程中,如何通过财税金融政策协同发力,培育更多具有全球竞争力的创新企业,仍将是未来资本市场深化改革的重要命题。
政策的持续性与精准度,或将决定中国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能级的提升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