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未出庭证言“被核实”直接入判,程序争议凸显 部分民事案件审理中,当事人一方提交书面证人证言或情况说明,材料虽有签名,但证人并未到庭。为解释缺席原因,当事人往往提出“在外地”“工作繁忙”“身体不适”等理由。个别案件中,审判人员未依法要求证人出庭,而是自行通过电话等方式联系证人制作询问笔录,并在裁判文书中引用该笔录内容,作为认定关键事实的重要依据。此类做法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借贷纠纷等对证言依赖度较高的案件中更易出现,由此引发对审判程序规范性与裁判公信力的讨论。 原因——证人出庭成本较高与程序意识不足叠加 分析认为,这个现象背后既有客观因素,也有主观因素。一上,证人出庭存时间与经济成本:跨区域流动不便、请假成本高、部分证人担忧卷入纠纷等,都可能降低出庭意愿。另一上,案件数量较多、审理节奏较快的情况下,个别环节可能出现以“便捷取证”替代“法庭质证”的倾向,将证人证言从“当庭接受询问的证据形式”异化为“审判人员单方核实的调查材料”。此外,一些当事人对证据规则理解不足,未能及时提出程序异议,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不规范做法的发生。 影响——质证权被架空,事实认定与裁判稳定性受冲击 按照现行民事诉讼制度设计,证人作证不仅是陈述事实,更重要的是经由法庭调查实现可验证性。证人是否具备真实感知条件、陈述是否一致稳定、与当事人是否存在利害关系、是否听闻转述等关键问题,往往必须通过当庭询问与交叉发问加以检验。若证人未出庭,另一方当事人无法围绕“时间地点、感知来源、是否受他人影响、是否存在偏向”等进行发问,质证权、辩论权将难以落到实处。 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为例,若争议焦点在于卖方是否曾作出“房屋无抵押、可贷款”等口头承诺,书面证言往往成为关键证据。一旦审判人员以电话询问方式单方形成笔录并直接采信,另一方当事人无法核实证人当时是否在场、陈述是否基于亲历、证人与一方当事人关系如何,也无法就矛盾点当庭追问。由此不仅可能导致事实认定偏差,也会在上诉、再审、检察监督等后续程序中引发程序瑕疵争议,影响裁判的可执行性与终局性。 对策——当事人依法主张权利,审判环节强化规范运行 业内人士提示,遇到证人未出庭而证言可能被采信的情况,当事人可从以下上依法应对: 一是及时在庭审中提出程序异议。发现证人未到庭且证言拟被作为定案依据的,应明确提出要求证人出庭接受询问,并请求将异议记入庭审笔录,防止程序权利在无声中被放弃。 二是在签收或核对庭审笔录时保留意见。对“证人未出庭、未经质证即采信”情形,可在笔录中注明异议要点,形成可追溯的程序记录。 三是申请证人出庭或补充质询。若证言对案件结果影响重大,可申请法院依法通知证人到庭;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到庭的,可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争取通过同步音视频等方式在双方在场情况下进行质询,确保程序对等。 四是依法启动救济程序。若裁判确以未经质证的证言作为关键依据,可在上诉、再审申请或涉及的监督程序中,围绕“证据未经质证不得作为定案依据”“程序权利受到实质影响”等提出主张,重点说明该证据对核心事实认定的决定性作用以及程序瑕疵对公正裁判的影响。 同时,受访人士认为,审判机关亦应深入细化证人作证组织与证据审查标准,严格把握例外情形的适用边界。对于确有客观原因无法出庭的,应强化“当事人知情与同意”“双方均可发问”“程序全程留痕”等要求,避免以便宜行事替代法庭调查。对关键证人证言的采信,更应坚持“以庭审为中心”的证据规则,确保裁判建立在可质证、可核验的证据基础上。 前景——以程序正义夯实实体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 随着社会对法治化营商环境和权利救济可预期性的要求不断提高,证人证言的规范使用将成为提升民事审判质量的重要环节。推动证人出庭、完善远程作证规则、强化庭审实质化审查,有助于减少“证据暗箱”、降低事实认定偏差,增强当事人对裁判结果的理解与信服。可以预期,围绕关键证据的当庭质证将更趋严格,程序正义在民事审判中的基础性作用将进一步凸显。
司法正义不仅体现在结果,也体现在程序的每一步。只有严格遵循“看得见的正义”,才能让每一份判决既有法律依据,也经得起检验。随着法治建设持续推进,诉讼程序的规范运行仍将是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