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法院审结一起住房租赁纠纷案 擅自改变房屋格局构成违约

问题—— 在租房市场中,房屋是否与看房、合同约定保持一致,是承租人作出租赁决策的重要依据。

近期一起案件显示,租客梁某在平台看到并实地查看一套“两室一厅一卫”房源后,与住房租赁企业签约并支付相应款项,承租南侧卧室。

准备搬入时,梁某发现原客厅被隔断成新的卧室,房屋从两居变为三居,公共活动空间明显减少。

梁某认为居住品质受到实质影响,提出解除合同并退还已付费用;企业以“未承诺不改变格局”为由拒绝退费,双方争议进入司法程序。

原因—— 法院审理认定,双方对签约前看房时的房屋格局与平面图一致这一事实并无争议,该格局构成梁某决定签约的现实基础。

合同订立后,住房租赁企业在未经承租人同意的情况下变更房屋格局,导致实际交付的租赁物与约定不一致,属于违约行为。

此类纠纷多发的深层原因,既包括部分机构以提高收益为导向,对房屋进行不当隔断、改变功能空间,也与租赁合同中房屋现状描述不够明确、标准条款提示不充分等因素相关。

一些企业在信息披露、交付标准、维修保障和风险提示方面不规范,容易引发“看房所见”与“交付所得”不一致的矛盾。

影响—— 从个案看,公共空间被压缩不仅影响居住舒适度,还可能引发通风采光、消防疏散等方面的安全隐患担忧,进一步降低承租人的稳定预期。

更广泛地看,房屋租赁关系以信任为基础,一旦交付标准被随意改变,容易造成合同履行不确定、退租退费争议增多,抬升社会交易成本,损害行业信誉。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2022年1月至2025年11月,该院审理涉住房租赁企业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共566件,数量呈逐年增加态势。

该类纠纷的成因集中在格式条款不当、约定不明、房屋不适租等方面,反映出市场主体合规水平仍需提升。

对策—— 在裁判层面,法院认为企业未经同意改变格局,且对梁某居住质量产生较大影响,梁某有权解除合同。

最终判决双方解除涉案租赁合同,住房租赁企业退还押金及剩余租金。

该裁判明确传递出规则导向:租赁物的交付应当符合约定与承租人合理期待,经营主体不得以模糊条款规避基本履约义务。

在治理层面,司法机关建议住房租赁企业依法依规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等途径办理合同备案,出租前对房屋进行审慎检查与维护,确保安全、适于居住;对产权状况、房屋性质、用途等关键信息如实告知,减少信息不对称;对标准合同文本中可能减轻或免除自身责任的条款,应作醒目提示并充分说明,避免将风险单方转移给承租人。

对承租人而言,缔约前应核验房屋来源与权属信息,可要求提供产权证书、企业与产权人之间的租赁合同或委托代理材料,关注是否存在权属争议、查封拍卖等情形;看房时应尽量实地查看并留存房屋现状照片或视频,警惕隔断“群租化”改造;交接时制作详细物品清单,核验家具电器等设施状态并书面记录瑕疵;租金、押金支付严格按合同约定进入指定账户,尽量避免向个人账户支付;对制式合同逐条审阅,特别是交付标准、维修责任、解除条件、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必要时通过补充条款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便于固定证据、降低纠纷成本。

前景—— 随着城市人口流动与租住需求上升,住房租赁市场仍将保持活跃。

未来一段时期,围绕“交付标准”“信息披露”“格式条款”“退租退费”等环节的争议仍可能高发。

推动行业健康发展,需要企业将合规经营作为底线,将稳定交付、真实披露作为基本服务能力;也需要监管、司法和行业平台形成更清晰的规则体系与可追溯的备案、履约机制,促使租赁关系从“口头承诺、经验判断”转向“标准化描述、证据化管理”。

住房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关乎亿万租房群体的切身利益,也是构建房地产市场长效机制的重要环节。

从个案到普遍现象,从司法判决到行业规范,这起纠纷折射出的不仅是企业诚信经营的缺失,更凸显出市场监管和制度建设的紧迫性。

唯有各方共同发力,企业守法自律、租客理性维权、监管部门严格执法,方能让租房市场真正成为安居之所,让每一份租赁合同都成为权利保障的可靠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