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方严正回应欧盟碳关税机制 敦促欧方摒弃单边保护主义做法

围绕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安排,欧方近期密集发布配套立法提案与执行细则,重点涉及碳排放强度默认值设定、核算与申报规则完善以及未来扩围方向等。

对此,中方明确表达愿与欧方相向而行、推动绿色低碳合作的态度,同时指出部分规则设计已偏离公平、科学、非歧视原则,可能演变为新的贸易壁垒,损害各方共同推进绿色转型的基础。

问题在于,欧方在默认值设定与参数选择上,未能充分反映不同国家发展阶段、产业结构与技术路径差异,对中国产品碳排放强度设定显著偏高的基础默认值,并拟在未来三年逐年提高。

默认值作为企业核算与缴费的重要基准,一旦明显偏离客观水平,将直接影响相关产品进入欧盟市场的成本与竞争力,实质上构成对特定来源产品的差别化对待,容易形成不公平、歧视性效果。

与此同时,欧盟提出从2028年起拟将范围扩展至机械装备、汽车及零部件、家用电器等约180种钢铝密集型下游产品。

扩围若缺乏透明、可核验、可比对的科学依据,且对产业链各环节碳责任分摊缺少清晰边界,规则外溢效应将显著上升,超出应对气候变化的合理范围。

原因层面,一是欧方在推动“碳定价外溢”过程中,以本地区政策体系为参照,试图通过边境措施将自身碳标准外部化,从而在全球范围内重塑成本结构与竞争格局。

二是在全球经济复苏乏力、部分行业承压背景下,个别做法更容易被赋予产业保护动机,通过提高合规门槛与成本来为本土产业争取调整窗口。

三是欧方在内部绿色监管上出现调整信号,近期对2035年燃油新车禁令作出修改、对盟内绿色监管适度放宽,客观上加剧外界对其“对外从严、对内放松”的观感,削弱规则的公信力与一致性。

影响方面,若相关机制以偏高默认值和快速扩围为主要路径,可能带来多重外溢效应:其一,抬升企业合规成本与不确定性,削弱正常贸易和投资预期,影响跨境订单、生产布局与供应链稳定;其二,增加发展中国家绿色转型的资金与技术压力,使其在参与全球价值链时面临更高门槛,不利于形成包容、协同的减排格局;其三,在规则层面诱发气候治理与贸易治理的摩擦,可能冲击以世贸组织为核心的多边贸易体系稳定。

中方指出,相关做法不仅可能涉嫌违反世贸组织“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等基本原则,也有悖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确立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忽视历史排放责任和发展阶段差异,以“防止碳泄漏”为名推行新的贸易保护主义,将加深国际社会互信赤字,弱化全球合作应对气候变化的合力。

对策上,中方强调对话合作的大方向不会改变。

面对全球气候挑战,绿色技术、标准互认、碳核算方法学对接以及清洁能源产业合作是各方利益交汇点。

中方呼吁欧方遵守气候和贸易相关国际规则,摒弃单边主义和保护主义,保持市场开放,本着公平、科学、非歧视原则推进制度设计,促进绿色领域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

与此同时,中方也明确表态,将坚决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回应任何不公平的贸易限制,维护自身发展利益、中国企业合法权益以及全球产业链供应链稳定。

这一立场既是对企业合理关切的回应,也意在推动欧方回到以规则为基础、以合作为导向的轨道。

前景来看,碳边境调节机制作为新型政策工具,未来走向取决于其是否坚持科学核算、透明程序与非歧视实施,是否将更多资源投入到技术合作与能力建设而非单边施压。

若欧方能在方法学、数据采信、默认值设置与过渡安排上提高公正性和可操作性,并为发展中经济体提供必要支持,机制有望成为推动全球减排与产业升级的促动力量;反之,若其与产业保护相捆绑、不断扩围并强化外部成本转嫁,相关摩擦恐将加剧,全球绿色转型的协同效率也将被削弱。

中方表示愿与欧方相向而行,推动通过对话磋商妥善处理分歧,在合作中实现共同减排目标。

气候变化是全人类面临的共同挑战,需要各国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开展合作。

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的相关做法表明,在全球气候治理中,一些发达国家仍然试图通过单边措施维护自身利益,这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相悖。

中方的坚定回应既是对自身权益的维护,也是对国际秩序和公平正义的坚守。

未来,国际社会需要在尊重各国发展权利、承认历史责任差异的基础上,建立更加公平合理的全球气候治理体系,才能真正推进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