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招标以透明、竞争充分为特点,在法律框架内被明确为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但记者采访发现,一些地方和部门为绕开较为严格的审批流程,擅自变更招标方式,已成为审计发现中的突出问题。这类行为不仅扰乱市场竞争秩序,也为权力寻租和腐败风险留下空间。所谓“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招标方式”,是指采购项目金额已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但采购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批程序,直接将公开招标改为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或询价方式。该违规行为通常具备三个特征:一是项目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法定标准;二是变更发生在未获批准的情况下;三是审批应在采购活动启动前完成,补批或事后补批均不合规。 在审计实践中,“改招”手法更趋隐蔽。有的单位不经审批直接实施邀请招标;有的采取“先做后补”,先与特定企业沟通协商,事后再补办手续;有的虚构项目特殊性,将普通采购包装成涉密或特殊项目,以获取单一来源采购的批准;有的通过拆分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标准;还有的以邀请招标名义,仅向关联企业发出邀请函,形成变相“定向采购”。形式不同,但目的大多是排除竞争、固化既得利益。 这类问题反复出现,原因主要来自多个层面。主观上,利益驱动叠加规则意识不足,一些领导干部和采购人员为照顾特定企业或谋取不当利益铤而走险。客观上,公开招标周期相对较长、流程较严,一些单位为赶进度选择“走捷径”。制度上,部分单位内控不健全,监管部门事前审核和核查力度不足,违规成本偏低,往往以整改为主,难以形成有效约束。 为遏制此类违规,审计机关正逐步形成更系统的监督方法。首先开展前置筛查,通过调取年度预算、采购计划、合同台账等资料,梳理全部非公开招标项目,逐项核对是否达到公开招标标准,并对疑似拆分采购进行累计测算。其次开展核心核查,重点审查审批程序是否合法、申报材料是否真实。凡发现缺少审批文件、审批时间晚于采购启动时间、审批主体不符合规定等情形,可认定为违规;并通过延伸调查及与官方数据比对,核验项目特殊性说明、业绩证明等材料真伪。再次开展延伸核查,针对邀请招标项目核实邀请对象是否具备随机性,追踪资金支付流向,借助企业信息查询工具梳理高管、股东关联关系,排查可能的利益输送线索。最后,形成闭环证据链,覆盖项目达标依据、审批违规事实、采购过程问题以及资金流与关联关系等关键证据。 从法律层面看,现行政府采购法对招标方式有明确要求。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外,达到数额标准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实行公开招标。确需变更的,须按规定报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财政部门批准,省直管县依授权办理。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完整,变更理由应限定在法定范围内,例如项目确有特殊性或公开招标费用占项目总价值比例过高等。随着涉及的制度完善,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也在加大,相关责任人将面临更严格的追责。
政府采购连接公共资金与市场资源配置,程序合规不是可有可无的“手续”,而是维护公平竞争、守住廉洁底线的制度保障。对“擅自改招”等行为持续保持高压监管,既是防控财政资金风险的需要,也是优化营商环境、建设法治政府的应有之义。只有把权力运行纳入制度约束,让公开透明成为常态,才能以更高水平的采购治理支撑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