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水利监管探索包容审慎柔性执法:以“管教结合”护航工程安全与营商环境

当前,如何行政执法中准确把握“过罚相当”原则,避免“轻微违法重处罚”对市场主体造成不必要影响,已成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中的一项重要课题。娄底市水利局近期办理的一起典型案例显示:双峰县金子冲水库新建工程与水荆塘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存在局部材料不合规、施工工序偏差等问题,但因均属非结构性缺陷且已及时整改到位,监管部门最终依法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该案例的背后,折射出行政执法理念的转变。过去,“以罚代管”的刚性方式容易推高行政成本,也加重企业负担。2021年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首次明确“首违不罚”制度,为柔性执法提供了依据。娄底市水利局据此制定《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明确21类轻微违法行为的免罚情形,并将教育劝导、指导约谈等非强制性措施纳入规范化执法流程。 从实施效果看,柔性执法带来了多上的积极变化。监管部门统计显示,2023年全市水利领域适用“首违不罚”的案件占比达到37%;同期企业主动整改率提升至92%,较传统执法模式提高26个百分点。更重要的是,以“说理式执法”替代简单处罚,既减少了企业因程序性疏漏产生的制度性成本,也继续强化了从业人员对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认识,推动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更好统一。 需要强调的是,柔性执法并不等于降低监管标准。娄底市水利局同步建立“整改销号—随机复查—信用惩戒”的全链条监管体系,对涉及主体结构安全、拒不整改或造成实际危害的行为始终保持严格监管。今年以来,已对3起严重违法行为实施顶格处罚,明确了监管底线。 观察人士认为,这种刚柔并济的监管方式具有一定推广价值。随着工程建设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面推进,如何兼顾安全监管与营商便利成为普遍关注的问题。娄底的实践表明,通过细化裁量标准、前移服务关口、完善容错机制,可以在守住安全底线的前提下,减少不必要的制度性成本。据悉,湖南省水利厅已着手总结对应的经验,拟在全省推广“清单式管理+差异化监管”的新型执法模式。

柔性执法的推进,表明了现代行政管理理念的转向;它不是对法律底线的让步,而是在坚持原则基础上的更有针对性的执法选择。通过把依法行政与合理引导结合起来,既维护法治的严肃性,也促使市场主体形成更稳定的守法预期,进而实现执法效能与营商环境的双向提升。这也提示我们,法治进步不仅在于规则更完善,更在于执法者对规则精神的准确把握与恰当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