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博主恶意炒作侵犯他人权益 成都互联网法庭一审判决侵权者赔偿道歉

问题——“冒充”指控与“CP”叙事叠加,损害社会评价 法院查明,李某和刘某某均为社交平台内容创作者;2024年起,刘某某在公开平台多次使用李某肖像,并配上“鞠婧祎”“四千年××”等容易引发联想的标签化文字,刻意将李某与艺人形象绑定,暗示其“冒充”。此外,刘某某还发布“表白”“我爱你”等内容,并通过板书、镜面字等形式强化“亲密关系”叙事,误导公众认为两人存在恋爱或婚姻关系。涉及的内容传播后,评论区出现针对李某的质疑、嘲讽甚至谩骂。李某认为其名誉和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遂以肖像权、名誉权受侵害为由提起诉讼。 原因——流量驱动的“剧本化炒作”,误导性内容博取关注 争议并非源于合理评价或质疑,而是围绕“引流”展开的内容拼接与叙事设计。李某提供的聊天记录显示,刘某某曾提议以“合作剧本”方式进行“CP”炒作,并要求李某“配合”。在遭拒后,刘某某仍持续发布相关视频并升级叙事强度。这种做法利用公众对明星话题的关注,通过模糊事实、制造联想获取点击和互动,本质上是将他人肖像和声誉作为引流工具,最终对当事人的现实生活和网络声誉造成负面影响。 影响——侵权成本低但传播快,易引发网络暴力与二次扩散 此案揭示了网络侵权的典型危害:一是传播链条短、扩散快,单条内容即可引发大量跟评和二次创作,导致对个人的持续性标签化评价;二是“误导性叙事”常以调侃、暗示等形式出现,容易被误认为“玩笑”,但对社会评价的实际损害不容忽视;三是平台搜索关联词、话题聚合机制可能放大不实信息的可见度,使当事人长期承受“被定义”的压力。因此,依法明确边界、及时止损至关重要。 对策——司法裁判明确责任:未经许可使用肖像及散布误导信息须担责 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成都互联网法庭)介绍,该案于2025年4月立案,同年8月公开审理。被告经公告送达后未到庭也未提交答辩意见或证据,法院依法缺席审理。法院认定,刘某某未经许可多次使用李某肖像构成肖像权侵害;其将李某与艺人形象绑定并以“表白”等内容误导公众认为存在亲密关系,导致李某社会评价降低,构成名誉权侵害。最终,法院判令刘某某删除侵权内容、公开道歉并赔偿李某合理维权支出5000元。 业内人士指出,名誉权侵害的关键在于相关表达是否足以导致公众对特定主体产生负面评价并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肖像权保护则强调未经许可不得以营利或其他不当目的使用他人肖像,“二创”“玩梗”同样不可逾越法律界限。 前景——多方共治:平台加强审核,创作者守底线,公众提高辨识力 随着网络内容形态演变,“蹭热点”“剧本炒作”行为更加隐蔽。治理此类乱象需多方合力:平台应完善对恶意捆绑、冒用肖像及诱导性谣言的识别处置机制,畅通投诉渠道并对屡犯账号从严处理;内容创作者应增强法律意识,避免以他人声誉为代价换取流量;公众也应提升信息辨识能力,审慎对待“暗示式”“拼贴式”内容,避免传播不实信息造成二次伤害。司法裁判通过明确规则为网络空间治理提供指引。

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每个人都应尊重他人人格权益;本案判决再次表明司法机关对网络侵权的严正立场,为维护清朗网络环境提供了法治保障。广大用户应增强法律意识,既依法维权也自觉守法。平台经营者更需落实主体责任,完善治理机制从源头减少侵权,让互联网真正成为传播正能量、推动社会进步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