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发布2026年山药生产技术指导意见:聚焦绿色高效与病虫害综合治理

问题——山药生产面临稳产与提质的双重压力。近年来——山药作为特色经济作物——部分地区种植规模扩大、市场需求增长。但在生产端,一些产区仍不同程度存在连作障碍加重、土壤结构退化、病虫害累积、肥水利用效率不高、采后贮藏损耗偏大等问题,造成产量波动、商品性下降,影响产业竞争力和种植收益。针对这些短板,相应机构提出面向2026年的技术指导意见,明确以标准化、绿色化、优质化为方向,推动主产区关键技术落地。 原因——耕地条件差异与生产方式不匹配是主要诱因。山药对土层深度、通透性和排灌条件要求高,选地不当或整地不到位,易出现块茎畸形、病害加重,也会增加机械化作业难度。部分地块前茬安排不合理、轮作年限不足,线虫等土传病虫害在田间持续累积;再叠加密植不当、肥水管理不科学,容易出现地上部徒长、地下块茎膨大受阻。此外,雨季排涝不畅、采前灌溉控制不严,会抬高根腐、疫病等发生风险,并在采后表现为腐烂、失水等贮藏损耗。 影响——技术短板直接牵动产业链稳定与农民收益。山药对外观完整度和鲜度要求高,病虫害和栽培管理不当不仅会减产,还会造成规格不齐、商品薯比例下降,影响加工和市场流通。采后管理薄弱则会放大损耗、压缩利润。推动优质品种与配套技术推广,完善绿色防控与贮藏体系,有助于稳定供给、提升品质一致性,增强品牌影响力,并带动种植、仓储、加工、物流等环节协同发展。 对策——意见聚焦北方产区关键环节,强调“良田良种良法”联合推进。 一是强调合理轮作与适宜地块选择。技术意见提出,优先选择地势较高、土层深厚、土质疏松肥沃、排灌便利的沙壤土或两合土,避免与甘薯、马铃薯等根(块)茎类作物接茬,降低连作风险。轮作周期通常建议8至10年,通过换茬调结构、降病虫基数,减轻土传病害与线虫危害。 二是突出优良品种与健康种薯应用。鼓励选用具有地理标志影响力的地方特色品种或审(认)定新品种。种薯要求无病斑、无破损、无畸形、无霉变,提倡采用脱毒组培或零余子扩繁等方式获得健康种苗。播种前开展药剂包衣或浸种处理,并适度晾晒,提高成苗率与整齐度。 三是把握适期播种与科学栽培密度。北方一般在3月中下旬至4月中下旬,耕作层地温稳定在10℃以上时播种。密度遵循“沃土稀植、贫土密植”,并结合品种类型与土壤水分条件选择栽培方式:粉垄栽培更适用于土质偏沙、降水较少或地下水位较低地区;打孔栽培在部分产区应用较多,可通过填充基质改善通气保水。铁棍山药等细长型品种可适当提高密度,大薯型品种相应降低密度,以兼顾单薯规格与群体产量。播后覆土厚度、必要时覆膜促苗,以及内外沟系配套完善,作为保障出苗与防涝的基础措施一并明确。 四是强化田间管理与水肥精准运筹。意见提出,出苗后尽快搭架、扶苗引蔓;生长期结合中耕除草与秧蔓整理,防止塌沟倒架。施肥以有机肥与配方肥、缓控释肥配合为主,膨大期根据长势追施复合肥或配套滴灌水溶肥,后期通过叶面补充磷钾及中微量元素,促进块茎充实、提升品质。用水管理强调按生育期特点调控:出苗期浇齐苗水,生长期小水勤浇,膨大期重点排涝与控水,采收前15至20天停止浇水,降低采挖损伤与贮藏腐烂风险。 五是推进病虫草害综合治理,突出绿色防控导向。杂草防控上,提出播后苗前封闭除草或覆盖黑色地膜抑草,苗后以人工拔除等方式减少化学依赖。病害方面重点关注线虫病、茎基腐病、炭疽病、疫病、根腐病等,强调“早发现、早防控”,发病初期合理交替用药,并结合降雨情况确定喷防间隔与次数;同时通过脱毒种薯、异地繁育等从源头降低风险。虫害上聚焦蛴螬、地老虎、蓟马、斜纹夜蛾等,倡导轮作换茬清除越冬虫源,配合杀虫灯、性诱剂、食诱剂及释放天敌等措施;必要时科学选用低毒药剂,兼顾防效与生态安全。 六是明确适期采收与安全贮藏要点。意见提出一般在霜降后采收,依据种植模式合理选择机械并结合人工采挖,减少损伤。采后在通风遮阴处短期晾晒,剔除病变与受损薯后入库。商品薯冷库贮藏建议温度2至5℃、相对湿度70%至85%,并保持适度通风;保鲜剂使用须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种薯可采用地窖、湿沙埋藏或原地保种等方式,强调控制堆高与湿度、加强排水,防止积水烂种,为翌年生产做好准备。 前景——标准化与绿色化将成为山药产业提质增效主线。业内人士认为,随着优质品种选育与健康种苗体系完善,加上节水节肥、绿色防控和采后冷链能力提升,山药生产有望从“经验种植”加快转向“技术驱动”。下一步关键在于把技术意见细化为可执行的区域方案与田间标准,通过示范带动、社会化服务与农机农艺融合,提高不同生态区的适配性与到位率,在稳产保供的基础上实现品质提升与品牌增值。

这份技术指导意见的发布,显示山药产业正在从经验型种植转向标准化生产。随着措施逐步落地,预计到2026年,全国山药优质品率有望超过75%,产业综合效益提升30%以上,为特色产业发展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提供更清晰的技术路径。下一步,如何把标准落实到田间,仍需要政府、科研机构与新型经营主体共同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