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行政处罚情形下,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朱某是北京某公司的运营管理员工,劳动合同期限为2023年10月至2026年9月。2025年2月19日,他在库房对同部门女员工王某进行亲吻行为,被公安机关认定为"猥亵他人",遭行政拘留5日。公司在核实情况后,依据内部《员工日常管理奖惩办法》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于2025年5月起解除劳动合同。朱某随后申请仲裁和诉讼,要求赔偿168446.52元。仲裁委驳回,法院一审、二审均不予支持。 原因——争议焦点:刑事责任vs企业规章 朱某提出两点抗辩:一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要求"被追究刑事责任"才能解除合同,他仅受行政拘留,不符合该条件;二是主张不知晓公司规章制度,规章对他无约束力。 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规章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对员工公示,朱某有培训签收记录。其因违法行为受行政拘留,符合制度规定的"重大失职/违规"情形,依法可以解除合同。 二审法院做出关键判断:行政处罚与刑事责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被追究刑事责任是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充分条件",但不是"必要条件"。换句话说,企业不是只能依靠刑事追责才能解除合同。当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实施违法行为并受到行政处罚,如果企业规章制度对涉及的后果有明确规定,且制度合法、程序合规、已经公示告知,企业就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影响——对用工秩序与职场安全的信号 此裁判有两层意义:首先,它强化了对职场性骚扰、猥亵等侵害行为的零容忍态度,明确工作场所的安全与人格尊严不可侵犯。其次,它提示企业处理此类事件时需要重视证据链、程序正当和制度合规,避免仓促决定导致的后续争议。 对策——降低风险、守住底线 对用人单位而言,制度建设和程序合规是关键。涉及劳动合同解除的规章制度需要明确可操作的条款,对违法违纪、侵犯同事权利的行为要有明确定性、调查程序、处分梯度和证据要求。制定或修订制度时要履行法定民主程序,持续公示,并形成员工入职培训、制度学习与签收的可核验记录。发生侵害事件后,应及时启动调查、保护受害者、必要时与公安等机构协作,确保处理结果经得起检验。 对劳动者而言,边界意识同样重要。工作场所不是个人私人空间,任何违背他人意愿的亲密接触都可能触及治安处罚甚至刑事红线,同时也会引发劳动关系后果。用人单位的合法合规规章制度,在履行法定程序并公示后,对员工通常具有约束力。以"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为由否认用人单位的管理权限,通常难以获得支持。 前景——制度、证据、协同的新模式 随着社会对职场权益保护的重视,劳动争议中的职场侵害案件呈现更强的规则化特征。企业内部治理将更加强调制度为基础、证据为支撑、程序为保障,并与公安机关的行政执法、司法审查形成有效衔接。在裁判中,法院将继续强调两条主线:严肃处理侵害同事人格权、身体权的行为,严格审查企业规章制度的合法性与民主程序,防止以"内部规定"为名突破法律底线或随意扩大处分。
本案终审判决划清了职场文明的红线。它既警示劳动者要恪守职业伦理底线,也提示企业需要建立科学合规的管理体系。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此类典型案例通过司法裁判确立的行为准则,将推动构建更加清朗的职场环境。如何实现企业管理权与劳动者权益的法治化平衡,仍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