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公开的一份二审判决书显示,被告人李某因实施抢夺犯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2年。
该案典型反映了当前一些犯罪分子利用金融交易名义实施财产犯罪的新特点。
案件事实清晰。
2022年12月9日晚,李某与被害人刘某通过电话约定,以92万元人民币兑换对方100万元港币。
当晚9点40分许,李某伙同身份不详的"看护人员",由司机彭某驾驶租赁轿车抵达约定交易地点。
李某随后将司机支离车辆。
被害人刘某按约到达后,通过车窗将装有100万港币的袋子交给李某。
在被害人及司机准备前往车后备箱取人民币的间隙,李某与"看护人员"突然驾车逃离现场。
事发仅隔一天,李某即被公安机关抓获。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折合人民币891800元,数额特别巨大。
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抢夺罪,考虑到李某认可部分犯罪事实并认可指控罪名,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
李某不服一审判决,随后提出上诉。
其上诉理由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认为认定抢夺港币数额达100万元的证据不足,应依据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予以综合认定;二是辩称其系受外号"江南"的人胁迫参与犯罪,在案发过程中属于被指挥、控制状态,应认定为胁从犯或从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三是主张其到案后对主要犯罪事实进行了如实供述,构成坦白,依法可从宽处罚。
二审法院对上诉意见逐一进行了审查。
关于抢夺金额的认定,法院认为,微信聊天记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等证据相互印证,充分证明了李某与他人共谋以兑换港币为由伺机抢夺他人钱款的犯罪事实。
被害人交付时明确表示"是100个",且被害人兑换港币的目的是赚取汇差,无理由使用假币,也无证据证明此事实。
结合被害人案发后追赶未果并及时报警的情况,原判认定涉案被抢金额为100万港币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从犯身份的认定,法院指出,李某无法提供"江南"的具体信息,其所称抢夺行为系受上线指挥及被胁迫的情况均无任何证据加以证明。
现有证据充分表明,租车、雇佣司机、与被害人联系、约定兑换数额及地点、实施抢夺等行为均由李某实施,其积极参与了整个抢夺过程,不宜认定为从犯。
法院最终驳回了李某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该判决充分体现了我国刑事司法对财产犯罪的严厉打击态度,同时也彰显了二审程序对一审判决的有效制约和监督。
以换汇为名行抢夺之实,既是对他人财产权益的侵害,也是对社会诚信与金融秩序的破坏。
二审维持原判,体现了司法对“数额特别巨大”财产犯罪的依法惩治与对证据规则的严格坚守。
对公众而言,便利不应以安全为代价;对社会治理而言,让合规渠道更便捷、让风险提示更到位、让打击处置更精准,才能把“高风险交易”的土壤进一步压实、铲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