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油烟污染”不给饭店餐饮许可,合不合理

2026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把“行政审判讲堂”的第二期课程开起来了,总共有二十四期。答疑环节里,有个难题是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陆雨清提的。他问市场监管部门因为“油烟污染”不给饭店餐饮许可,合不合理。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杨科雄当场就回答了这个问题。他讲,行政许可法第十六条第四款里提到,法规、规章不能给上位法设的许可再增加条件。这次有人问,依据《某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来拒绝许可,这算不算违法增加许可?杨科雄解释道,不能增加条件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上位法没说要许可的事,下位法就不能定;二是上位法定下的条件,下位法不能多设;三是上位法给的条件和许可事项,下位法也不能乱改。这个条例规定在居民楼里不能新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饮食服务项目。这个条例的上位法是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也有类似规定。这两个法条说的饮食服务和餐饮服务项目是一个意思;条例里禁止的场所范围也跟大气污染防治法一样。所以杨科雄觉得行政机关根据这个条例拒绝许可并不违法。编辑管磊和责编顾莹负责这次的内容审核工作,审核人是姚皓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