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社会财富形态多元化、家庭结构变化以及人口老龄化趋势显现,遗产纠纷呈现类型更复杂、财产更分散、争议更专业的特点。
民法典自2021年施行以来明确遗产管理人制度,为遗产清理、债务清偿、权益保护提供了制度框架,但在具体操作层面仍有不少“落地难题”需要通过司法实践与部门协同加以破解。
问题方面,实践中遗产管理人指定案件数量有所增加。
除由继承人担任遗产管理人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的情况逐步增多。
与此同时,民政部门在管理遗产、参与诉讼、处理债权债务、财产保全与处置等环节,面临程序衔接、权责边界、证据规则适用等细节问题:例如指定标准与程序如何进一步统一;后续诉讼在不同法院间分散受理,导致效率不高;举证责任如何合理分配,以兼顾事实查明与履职可行性等。
原因在于,遗产管理人制度虽已确立,但配套规则仍处于逐步探索阶段。
一方面,遗产事项往往涉及银行存款、不动产、股权、保险、债务等多类财产,需要跨部门信息核验与协作,单一主体在信息获取和处置权限上存在客观限制。
另一方面,民政部门作为公共管理主体担任遗产管理人,既要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又需在诉讼活动中遵循民事诉讼规则,如何在“公益性履职”与“诉讼主体角色”之间实现顺畅转换,亟须更加明确的程序路径与责任配置。
此外,案件跨区域、跨层级分散受理,会增加沟通协调成本,也不利于形成稳定统一的裁判尺度。
影响层面,遗产管理机制是否顺畅,直接关系到继承人、债权人等相关主体权益能否得到及时有效保护,也关系到社会诚信与交易安全预期。
若遗产清理不及时,可能导致债务清偿顺序混乱、财产被隐匿转移风险上升;若诉讼衔接不畅,可能造成程序反复、成本增加,影响纠纷实质化解;若举证责任不合理,可能加重管理人的诉讼负担,反过来影响制度运行的可持续性。
可以说,遗产管理人制度不仅是继承规则的延伸,也是基层社会治理、公共服务能力与司法保障水平的综合体现。
对策方面,围绕委员建议,上海市政协委员张玉霞提出从三方面推动制度完善:细化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的规则;对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后的后续诉讼案件,探索参照破产管理人案件的统一管辖思路,由民政部门所在地法院统一管辖;在此类后续诉讼中,法院应更加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兼顾事实查明与公共管理主体履职特性。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回应表示,上述建议具有积极社会价值和实践指导意义,将予以吸收采纳,并介绍了已开展的制度化探索——为推动民法典关于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的规定在地方层面落实落细,上海高院与上海市民政局联合印发《关于民事诉讼中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的实施意见》,明确人民法院指定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以及民政部门作为遗产管理人参与民事诉讼的具体路径,为实践操作提供支撑。
在前景判断上,遗产管理人制度的完善将呈现“规则细化+能力建设+协同治理”并进的趋势。
一方面,随着案例积累与经验沉淀,指定标准、工作流程、权利义务边界、费用保障与监督机制等有望进一步明确,提升制度可预期性与统一性。
另一方面,民政部门作为遗产管理人的履职能力建设将成为关键,包括专业人员配置、跨部门信息共享机制、与法院诉讼衔接的规范化,以及对遗产清单制作、债权债务核验、财产保全处置等环节的标准化操作。
与此同时,司法机关通过优化管辖机制、完善证据规则适用、强化程序指引,将更好发挥定分止争与制度供给功能,推动遗产管理在公平与效率之间实现更优平衡。
遗产管理人制度的完善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立法、司法、行政等多方面的协同推进。
上海的实践表明,通过司法机关与相关部门的紧密合作,通过对实践问题的深入研究和制度创新,完全可以将民法典的规定转化为有效的司法实践。
这种主动适应新时代要求、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期待的做法,为全国其他地区提供了有益借鉴,也预示着我国继承法律制度将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成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