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提交离职申请后,究竟能否挽回?4月28日至5月10日期间,苏某在药业公司提交的《离职申请表》写明计划离职日为5月10日。4月28日她查出怀孕,5月9日拿着诊断证明要求继续履约,公司拒绝后诉至仲裁、法院。一审、二审一致认定:“通知到达即生效”是单方形成权,苏某无权单方撤回,法院驳回其诉求。因为《劳动合同法》规定了“提前三十天(试用期三天)书面通知”,赋予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相应的权利义务,目的在于保障劳动者自由选择工作的权利以及给用人单位留足招人的缓冲期。法律将“通知”视为单方生效行为,一旦用人单位收到,合同便开始倒计时。此时若想收回申请,除非得到老板同意,否则法律不会替你撤回。不过,双方协商后可以变更约定。实务中常有老板改变主意,员工顺势收回申请并签署新的《继续履约协议》。只要这份书面材料盖了章、签了字,法律就承认其效力。至于女职工“突然怀孕”能否反悔的问题,《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把“三期”保护写进条款,禁止用人单位按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解除合同。但请注意这一条款限制的是用人单位的辞退权,并非劳动者的辞职权。换句话说,女职工自己提出离职时仍需遵守“通知到达即生效”的原则。员工离职时需注意的两个常见误区:一是把离职申请当做起草草稿使用,认为事后还能反悔;二是在申请书中写入非自愿离职的原因(如被逼走、被冷落),但在仲裁时却拿不出证据支持。为避免陷入困境,应在落笔前确认辞职意愿真实且原因充分;提交前可与HR口头沟通;若遭遇胁迫或欺诈行为,务必在60日内申请撤销或确认无效文件效力;一旦签字盖章即视为生效;想反悔则需获得老板同意并签署新的《继续履约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