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发布村规民约违法案例 专家建议加强法治规范

问题——村规民约“越界”,引发权益纠纷与治理风险。 农村基层治理中,村规民约、村民自治章程承担着凝聚共识、规范行为、移风易俗的重要功能。但从最高检发布的典型案例看,个别地方在制定条款时把“习惯”当“规则”、把“管理需要”当“权限”,出现与现行法律法规相冲突的内容。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某村自治章程以婚姻状态和户籍关联为条件,限制再婚配偶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权益,导致当事人无法取得相应资格并引发多起诉讼争议。类似条款不仅损害个体合法权益,也对基层治理公信力造成冲击。 原因——法治底线意识不足与程序失范叠加。 一上,部分村庄对“村规与国法”的边界认识不清。村规民约基于法律授权产生——意补充细化村民自治事项——但绝非可以替代法律、对抗法律的“另起炉灶”。在婚姻家庭领域,有的条款将“外嫁女”“离婚妇女”等群体排除在分红、福利之外,实质上违反民法典关于婚姻自由和平等保护的基本原则,也与妇女权益保障法关于不得因婚姻状况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权益的规定相背离。另一上,制定程序不规范导致“少数人说了算”。有的村规民约由个别人起草拍板,未充分征求意见;即便走了表决程序,也可能因信息不对称、参与不足,使明显违法内容被“通过”。此外,部分条款以维护秩序为名,设置拆除、罚款等措施,实则属于自设处罚权,突破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处罚主体与权限的边界,难以具备法律效力。 影响——侵害权利、激化矛盾、拖累乡村治理现代化。 违法或不当的村规民约带来的后果具有连锁效应。对个人而言,直接造成财产权、成员权等权益受损,尤其容易伤及妇女、再婚家庭等相对弱势群体,诱发长期纠纷。对集体而言,违规条款容易形成“规则陷阱”,使分配与治理陷入诉讼与信访循环,增加基层成本。对法治秩序而言,村规民约若被当作“准法律”执行,会模糊权力边界,损害群众对依法治理的信任,影响乡村振兴背景下的治理体系完善。值得警惕的是,一些“以集体利益为由”的规定还可能触及土地承包权益底线,如强制流转、低价收回承包地或规定“村民去世即收回承包地”等,与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承包期内不得随意收回承包地的原则不符,易引发更广泛的财产争议。 对策——以法治为底线,构建“制定—审查—执行—纠偏”闭环。 守住合法性,是村规民约发挥正向作用的前提。针对现实问题,需从制度和实践两端同步发力。 其一,强化普法与规则意识。通过常态化普法宣传、案例解读和村干部培训,把“村规民约不得与法律相抵触”的底线要求讲清楚、讲透彻,形成对婚姻自由、平等权利、财产权保护等核心法治原则的共同认知。 其二,严格程序、扩大参与。依法落实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规定,明确起草、征求意见、合法性初审、村民会议或代表会议表决、公开公示等流程,确保关键条款充分讨论、利益对应的群体能够表达意见,使村规民约真正体现村民共同意志,而非少数人意志。 其三,做实合法性审查与动态清理。基层司法所等部门应对涉及村民权利义务、集体收益分配、土地承包等敏感条款进行重点把关,及时发现歧视性、越权性、侵权性内容,依法责令修改或废止。检察机关以检察建议方式推动整改,为纠偏提供了有效路径,也提示各地要把问题解决在“制定环节”,减少后续纠纷成本。 其四,完善监督与救济渠道。建立村务公开和民主监督机制,对执行过程中的争议设置便捷的协商、调解和法律服务通道,避免简单化“以条款压人”,推动矛盾在基层就地化解。 前景——让村规民约回归“倡导与自治”,为文明乡风与法治乡村提供支撑。 随着乡村振兴深化,基层治理更需要规则体系既接地气又守法治。村规民约的生命力在于引导风尚、凝聚共识、细化自治,而不是设置歧视门槛或任意处分权利。通过完善民主程序、强化合法性审查、健全监督纠偏机制,村规民约将更好地把公序良俗转化为可被普遍遵守的行为准则,促进基层治理从“经验式管理”向“制度化治理”转变,为农村集体经济健康运行和群众安居乐业提供稳定预期。

村规民约是基层民主自治的生动实践,其生命力在于得到广大村民的认同和遵守;但这种认同和遵守必须建立在法治基础之上。当村规民约与国家法律相冲突时,法律必须是最终的裁判者。只有遵循依法制定、民主参与、公开透明原则,完善村规民约的制定修改机制,强化合法性审查,才能使此基层自治的重要形式真正成为维护村民权益、促进乡村文明的有力工具,为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坚实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