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A公司与王某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民商事研究院 卢霞 2023年12月,A公司由张某、杨某、李某这三位投资人联手创办,王某被任命为公司总经理,全权负责公司的日常运作。转眼到了2024年9月,A公司决定向B公司购买办公设备,并签署了一份《买卖合同》。按照合同约定,B公司很快履行了供货义务,A公司随即向其支付了200万元的货款。但当时有个情况没对外说明,那就是王某的妻子谢某手里攥着B公司95%的股权。A公司对此表示难以接受,认为王某利用手中的职权,通过与B公司签订合同的方式,把原本金额远低于实际货物的费用转嫁给了B公司,这让王某、谢某还有B公司都涉嫌侵占了A公司的财产。 这场官司打到最后,生效判决的法院是这么看的: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像董事、监事还有高管这类人,如果要跟自己所在的公司做生意或者签合同,必须把相关的情况报告给董事会或者股东会看,并且要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让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拍板通过。对于高管的亲戚,或者高管自己直接或间接掌控的企业,或者其他跟高管有关系的关联方,只要他们跟公司进行交易,也得遵守上面那条规定。在这个案子里,王某是A公司的高管。既然公司章程没写明准许高管可以跟自家公司做交易,那他想撮合B公司跟A公司签这份买卖合同的时候,就该按照自己对公司应尽的忠诚义务,主动告诉A公司的股东会说自己老婆谢某持有B公司95%的股权并且实际控制着那家公司。这么做是为了让股东会来决定到底同不同意做这笔买卖。可王某偏偏隐瞒了他跟B公司这种高度关联的关系,反而代表A公司跟B公司做了交易,这就违背了《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所以法院判决王某、B公司还有谢某一起把多收的那部分交易所得520000元退还给A公司。 这个案子很有参考价值:董事、监事和高管对公司有忠实和勤勉的责任,得避开自己的利益和公司的利益打架。但并不是所有的关联交易都会坑公司,没损害公司利益的交易也可以做。所以说关联交易属于那种相对禁止的行为。《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说得很清楚:董事、监事和高管直接或间接地跟自家公司签合同或做交易,都得把相关事项报告给董事会或者股东会看,并且要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让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至于高管的亲戚、高管自己或者他们亲戚控制的企业、还有跟他们有其他关系的关联方只要跟公司做交易,也得遵守这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