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教师招聘争议已进入劳动仲裁流程

2月25日,海南省三亚市教育局披露,一起关于在职教师招聘的争议已进入劳动仲裁流程。事情起因是三亚市的某所民办学校教师,未经单位许可就去别的单位应聘,随后被学校终止劳动关系。针对不少网友提出的“骑驴找马”的疑问,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的娄宇教授给出了专业解答。娄宇认为,在职人员依法享有平等就业权和自主择业权,原则上可以去别的单位应聘。我国劳动法等相关规定不允许用人单位通过合同限制劳动者自主选择工作的权利,除非法律有特殊规定。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劳动合同法明确,只有当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关系并严重影响本职工作,或者拒不改正时,单位才能合法解约。如果劳动者只是去面试还没入职,单位以此为由解约就属于违法操作,需要支付赔偿金。 为了留住员工,单位可以在合同中设定最低服务年限或竞业限制条款。例如在提供专业技术培训后可约定服务期;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也可约定竞业限制并给予经济补偿。若劳动者违反约定,就得按约定赔偿违约金。不过劳动法是保护劳动者的法律,不能把列举以外的情况也当作违约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若单位提供了住房、安家费等特殊待遇并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想辞职时单位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但法院会综合考虑实际损失和双方过错来定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