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衡阳法院探索新路径 用技术调查破解无民事行为能力认定难题

一、问题:程序惯例与现实困境的碰撞 衡阳市民小周突发脑出血,手术后长期处于植物状态,意识丧失,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其父老周为筹措高额医疗费用,准备出售小周名下房产,却在法律程序上遇到阻碍。按现行规定,成年人需由法院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父母才能成为法定监护人,并代为处理有关财产事务。 然而,司法实践中长期形成的做法是:此类案件通常需要司法鉴定机构出具意见,以确认当事人是否具备民事行为能力。这个做法在多数情况下可行,但在本案中却难以落地:衡阳当地缺少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若将病情危重的小周转运外地鉴定,路途远、手续多,且存在较高生命风险;若请外地专家上门,又需较长等待时间,费用也不低,对已背负沉重医疗开支的家庭而言压力更大。程序惯例与现实条件之间的矛盾,促使法院寻找更灵活、也更安全的解决方案。 二、原因:法律依据为创新提供空间 这次做法并非“破例”,而是有明确法律依据。民法典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标准,关键在于当事人是否“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并未将司法鉴定规定为必经程序。也就是说,司法鉴定只是查明事实的方式之一,并非唯一途径。

程序的意义不仅在于保障公正,也在于能在现实中落地。面对病危患者和陷入困境的家庭,司法既要坚持规则,也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优化流程、提升效率。通过更安全的专业技术手段支撑事实认定,用完整证据链替代不必要的高风险环节,既体现对生命健康的尊重,也为特殊群体权益保护提供了可参考的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