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突如其来的灾难,让一个普通家庭陷入长期的等待与困顿。
据报道,2018年7月,郑州市一所民办中学的教学楼栏杆突然断裂,三名高一男生从三楼坠落。
其中,学生小熊伤势最重,被诊断为颈部脊髓损伤、四肢瘫痪,七年来只能依靠不间断的康复训练维持现状。
这场悲剧本可以通过明确的责任追究来维护正义,但现实却令人遗憾。
事故原因已基本查明。
根据鉴定报告,断裂的栏杆并未按照竣工图纸施工,不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要求。
这意味着工程质量缺陷是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验收部门等多个环节都存在明显的责任漏洞。
从常理判断,这应该是一个责任清晰、追责有据的案件。
然而,从经济赔偿到法律追责,这个案件却走向了两条截然不同的路径。
一方面,涉事学校已向受伤学生支付超过1300万元的治疗费用和赔偿款,这体现了学校的经济担责态度。
但另一方面,涉及工程质量责任人的刑事追责却陷入了困顿。
2023年12月,郑州公安局高新分局以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立案侦查,但两年过去,案件仍在侦办阶段,迟迟未能进入追诉程序。
症结在于对"直接经济损失"的认定存在分歧。
根据刑法规定,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立案追诉标准要求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
2022年,公安机关委托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显示,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仅为1249元,即栏杆修复费用。
这远未达到刑事追诉标准,导致案件处置陷入僵局。
争议的焦点落在了一个法律技术问题上:学校为三名学生支付的上千万元医疗与康复赔偿费用,是否应当计入"直接经济损失"?
从社会直觉来看,一场明确因工程质量缺陷导致三人伤残、产生上千万元善后费用的事故,理应被认定为重大事故。
但在法律层面,对事后支付的赔偿费是属于直接损失还是衍生成本,确实存在理论分歧。
值得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并非完全没有先例。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曾将工程垮塌后为安置受灾群众发放的补贴认定为直接经济损失;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有将死亡赔偿金计入直接经济损失的判决。
这些案例表明,将事后赔偿费用纳入直接经济损失的认定,在既有司法实践中并非没有依据和先例。
长期的责任认定拖延已经造成了多重负面影响。
对受害家庭而言,这是一种二次伤害。
小熊一家不仅要承受身心创伤,还要在漫长的等待中承受心理折磨。
对社会而言,这种模糊的追责结果也容易形成消极示范。
如果明确的工程质量缺陷无法导致相关责任人受到刑事追究,势必削弱工程安全监管的威慑力,不利于强化行业规范。
更深层的问题在于,该案件的僵持暴露了现有法律标准与实际损害之间的张力。
工程安全事故追责机制中存在的模糊地带,需要通过司法实践的完善来解决。
这不是简单的法律解释问题,而是涉及社会正义与法律精神的统一问题。
从现实需要看,当地司法机关应当尽快采取行动打破这一僵局。
首先,应结合该案实际情况,对"直接经济损失"的范围作出更清晰、合理且符合法律精神的界定。
这需要充分考虑事故的实际危害程度和社会影响。
其次,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对工程安全事故追责的统一认识。
再次,可以考虑通过发布指导意见等方式,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明确的标准和依据。
公共安全事件的处置,不应止于赔付,更要回到“为何发生、谁应负责、如何防止再发生”的治理逻辑。
对校园工程质量问题,越是明确事实、厘清责任,越能形成震慑与警示,推动制度完善与隐患治理。
让每一处栏杆、每一级台阶都经得起检验,既是对受害者的交代,也是对广大师生安全底线的守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