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会直播演唱未授权歌曲构成侵权 合肥法院判决两被告赔偿4万元

一、问题呈现 近年来,随着网络直播技术的普及,企业年会、庆典等活动的直播已成为常见做法。

然而,在这一过程中,对音乐作品著作权的保护往往被忽视。

合肥高新区法院审结的这起案件,正是这一现象的典型体现。

案件涉及某艺人创作的歌曲《某某情歌》。

2023年8月,位于合肥的一家企业在主办年会时,邀请歌手现场演唱了这首歌曲。

令人注意的是,该企业不仅组织了现场演出,还通过7家媒体平台进行了同步直播。

直播期间,点击收看人数达到400余万人次,覆盖范围远超传统企业年会的规模。

二、侵权认定 拥有该歌曲全部著作权的某公司随后发现了这一情况,并以侵犯表演权为由将歌手和主办企业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存在多重侵权行为。

首先,主办企业作为演出组织者,未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即组织他人表演受保护作品,侵犯了表演权。

其次,表演者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进行表演,亦构成侵权。

两者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应承担连带责任。

更为重要的是,法院认定直播行为扩大了侵权范围。

虽然企业年会本身未收取门票,但通过网络平台的直播转播,使得不特定的广大网络用户得以观看演出内容。

这一做法不仅侵犯了表演权,还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三、合理使用边界 在判决中,法院特别澄清了"合理使用"的适用范围。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免费表演已发表作品,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情况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而进行表演。

但这种合理使用有严格的前提条件。

本案中,企业年会虽未收取门票,但其规模、范围和传播方式已经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畴。

直播形式的采用,使得演出从局限于特定场所和特定人群的活动,转变为向不特定公众传播的行为。

这客观上起到了对主办企业的商业推广作用,违反了合理使用不得不合理损害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要求。

四、赔偿责任判定 法院综合考虑了多个因素来确定赔偿额度。

这些因素包括侵权行为的性质、演唱者及涉案作品的知名度、案涉演唱的地点和规模等。

最终,法院判决主办年会的企业和表演者共同赔偿经济损失4万元,远低于著作权人的索赔请求。

五、实践启示与建议 业内专家指出,这一判决对企业具有重要的警示意义。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表示,企业作为演出组织者,在举办各类活动时应当提前取得歌曲的表演许可,或者选择无版权风险的音乐作品。

特别是在互联网时代,任何涉及网络传播的行为都应当格外谨慎。

企业获取表演权的途径主要有两种:一是直接向著作权人或其代理机构获得授权;二是通过集体管理组织获得许可。

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音乐工委等机构都可以提供相关授权服务。

此外,企业应当认识到,直播行为大幅扩展了作品的传播范围,将原本局限于特定场景的表演转化为向社会公众的传播。

这种传播方式的改变,本质上改变了行为的法律性质,使其不再属于内部活动范畴。

尊重著作权既是法律底线,也是市场文明的重要标尺。

企业文化活动本应传递凝聚力与向上价值,但在网络传播时代,任何一次“随手用歌”的直播扩散,都可能跨越合规红线。

把版权意识纳入日常管理,让“先授权、再使用”成为习惯,既能避免法律风险,也能为原创创作提供稳定预期,最终形成创新与传播相互促进的良性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