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高空抛物砸伤人物业公司坚称已履行责任

重庆市的李某在自家楼下的社区服务平台北侧散步时,头顶忽然掉下一把黄色塑料玩具笔,长约19.5厘米、重约12克,这把笔砸中了李某,导致他头部受伤被诊断为脑震荡。由于事故地点附近没有监控录像,李某将事发单元26层面朝事发地的4号和5号户型全体业主,以及A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索赔医疗费等损失共计6万余元。李某的这套房子位于重庆市某小区内。 A物业公司坚称已履行了责任,不应承担赔偿。法院认为,作为物业公司,A公司有义务安装必要的监控设施来预防高空抛物并事后查明侵权人。尽管A公司在案发前贴过宣传海报提倡不要高空抛物,事发后也配合警方走访排查,但由于缺乏监控设备这一关键保障措施,法院判定A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最终法院判决,A物业公司要承担20%的赔偿责任,其余80%的损失则由无法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4号和5号户型业主以户为单位平分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物业公司有安装监控设备的义务,未采取必要措施将导致其承担责任。物业公司除了做宣传引导外,还必须采取包括安装监控在内的必要安全措施。只要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就无需担责,否则所有相关住户都要承担补偿责任。因此一旦出现高空抛物事故,如果物业公司没有证据表明曾积极与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协商过安装监控事宜,就会被认定为未尽到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