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次孙某和李某在2004年离了婚,他们协议好了财产分割,可把现住的公房留给女方李某,男方孙某则把公司和汽车带走。过了十年,李某去法院要求孙某支付抚养费,偶然发现那套公房其实是价值更高的商品房,而孙某在离婚时根本没提到这套房子。李某觉得自己在2014年才第一次看到房本,所以压根不知道这套房子的存在。孙某却主张这房子是分居后他个人买的,并且还说李某早就知道这个情况。 北京市昌平区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这套房屋是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还认为孙某无法证明李某在诉讼时效结束前已经知道了这套房屋的存在,所以不支持孙某提出的时效抗辩。最终法院判决房子归孙某所有,他给李某折价款140万元。双方都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一中院维持了原判。 还有一次孙某和雷某在2011年离了婚,判决只处理了赤壁的一套复式楼和一辆小轿车。到了2015年,孙某翻出“新证据”,说雷某名下还有深圳罗湖一套房产和一处山林承包权没分割清楚。罗湖房产是雷某借朋友名买的,已经卖出去了,所得117万元被判返还给第三方。山林承包权方面,雷某提出他和孙某一起看过地、补报过材料、协调过纠纷,并且说孙某在离婚前就知情。时效方面,雷某认为对方起诉已经超过两年了,而且代理人无权擅自主张山林值10万元。 法院认为山林承包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虽然在离婚时没有提及这个部分,但也没有证据证明雷某故意隐藏财产。所以法院支持山林承包收益部分再次分割给李某;对于罗湖房产来说已经被案外人追回,所以不再重复分割给李某。最终法院驳回了李某关于罗湖房产和山林承包权再次分割的请求。 这两个案例透露出一个道理:诉讼时效并不是彻底关闭了再分割财产的大门,只要发现遗漏的共同财产就能起诉;“隐藏”只是作为过错情节来考虑的一点而已。只要确实是离婚时没有处理清楚的财产问题就可以主张再次分割,和对方有没有恶意无关。不同类型的财产适用不同的规则来处理——房产、股权、投资收益等各有各的法律规定。 离婚后关于财产纠纷的情况多种多样呢!时效问题只是其中一个小方面而已!下一篇我们继续来讨论发现漏财后该怎么处理和避免遇到坑点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