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虚高的代价可不小

在北京处理非法采矿案时,李小滨律师总会遇到一个难题:为什么那些关键的价值鉴定报告,经常把矿产品的价值算得特别高?这份鉴定其实是用来判断挖矿的人该不该被抓、以及判多重刑的。他在多年办案中发现,很多案子的问题就出在这个鉴定上。哪怕是程序合法、鉴定机构也有资质,结果依然虚高。 导致虚高的第一个原因是技术上的“先天不足”。按照2016年“两高”的解释,价值可以根据卖出去的钱数来定,或者没有卖出去时根据价格和数量定。但问题就在数量怎么算上,通常得靠估算资源储量。可这里面有三个大问题。第一,很多报告把采空区当成一个完美的整体。它们压根不考虑自然状况下的石头夹层、裂缝和空洞。现实中的矿体不可能这么“干净”,围岩和夹石到处都是。把这些非矿岩石都当成矿石算,数量自然就虚增了。第二,这些报告还忽略了回采率和贫化率。任何矿山都不可能把地下的矿石挖得100%干净,肯定有损耗;挖的时候也会混进围岩,导致矿石变贫。报告要是不考虑这些实际情况,直接拿矿体体积乘密度来算采出量,那跟实际情况差得老远。第三,还用错了技术标准。比如煤炭的标准在2020年换了新版GB/T 17503-2020,跟2002年的老版本差别很大。如果鉴定机构用错了旧标准,或者把推断的资源量(333)当成控制资源量来看,结果肯定严重失真。 除了技术问题,司法层面也有“主观帮忙”。办案机关在侦查时总想赶紧把案子立起来,所以有时候会把“查清事实”变成“入罪倾向”——既然立案了,嫌疑人肯定有罪。为了配合这种想法,鉴定报告就成了证明有罪的工具。还有一种更严重的情况是办案机关直接干预鉴定过程,暗示甚至明确要求出他们满意的数字。这时候看似客观的报告就变成了“有罪推定”的帮凶。 操作上也乱得很。有些机构把活儿转包给没有资质的小单位或个人;还有些人完全依赖电脑软件估算数据而不到现场实地考察。这种靠软件“跑”出来的数据失真风险极大。 数据虚高的代价可不小:它直接决定了你是不是犯罪——是在10万到30万之间这个入罪门槛上;决定了你判多少年刑——如果达到入罪标准的五倍就是“情节特别严重”;还决定了能追缴多少钱。一个数字差一点,涉案金额可能就差百万甚至千万。 2016年的司法解释虽然给了非法采矿罪认定的明确标准,但没法解决所有问题。当鉴定报告有技术缺陷、程序有问题甚至被不当干预时,它就不再是“证据之王”,而成了制造错案的帮凶。北京李小滨律师就把审查鉴定报告作为辩护的起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