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一家名为北京公司的企业因为一个软件开发项目和中山大学中山眼科中心起了纠纷。这次的争执核心在于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到了2017年12月18日,双方就这个项目进行了验收,验收报告盖了中山大学附属眼科医院手术室的章,项目负责人郭文军也签了字。到了2018年4月20日,北京公司发出撤场通知,提到研发人员已经驻场工作了好几个月。 这场纠纷的焦点是法院该把案子放在北京还是广州审理。北京公司认为既然它在北京收了钱,那北京就是合同履行地。但中山大学中山眼科中心不这么想,他们主张特征履行地应该是广州。 关于这个问题,法律规定如果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点,给付货币的一方所在地算是履行地;而对于其他标的来说,履行义务的一方所在地才是履行地。不过法院还提到,在双务合同中,“最能体现合同本质特征的义务”才是特征义务。在软件开发合同里,开发软件的义务比付款更能代表合同的本质。 法官分析认为,虽然双方没有盖章的书面合同,但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事实合同关系”存在。比如那一份指向“DigiSur智能化手术室系统软件V1.0”的《软件销售合同》,虽然没签字盖章;还有验收报告和撤场通知都表明软件开发义务已经在广州实际履行了。 北京公司上诉称自己是“接收货币一方”,所以合同履行地应该是北京。但法官指出“接收货币”只是结果不是过程,不能本末倒置。而且因为拿不出双方都盖章的书面合同协议管辖条款自然失效了。 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裁定:认定合同履行地是广州并把案子移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是正确的。 对于实务中的启示是:最好签订一份双方都盖章的书面合同;证据链条必须闭环才能证明事实合同关系;面对跨区域的纠纷最好提前协商补充书面协议管辖条款来降低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