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典型案例:跨境电诈团伙虚构黄金交易平台诱骗投资,涉案2.8亿元14人获刑

问题:跨境电诈以“投资理财”包装升级,假平台真诈骗危害突出。 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看,电信网络诈骗仍呈现链条化、团伙化、跨境化特征,一些犯罪团伙打着“国际黄金”“伦敦金”等专业投资旗号,借助社交平台“引流”,再以直播间、群聊“洗脑”,最终将受害人资金导入可控账户,实现非法占有。本案一年间造成1789人损失2.8亿余元,社会危害和金融风险外溢效应明显。 原因:分工精细、话术模板化与支付通道隐蔽化叠加,放大受害面。 案情显示,余某波纠集熊某钦、谢某等人在境外组建窝点,组织人员面向境内居民实施诈骗。团伙成员通过社交平台批量添加好友,依靠固定话术筛选目标,再诱导进入群组和直播间,持续发布虚假盈利截图,塑造“资深投资者”“指导老师”等人设,营造跟投稳赚的假象。资金端则借助第三方支付平台多次流转,增加追踪难度,最终进入平台控制账户并按比例分赃。该类犯罪利用了部分群众对专业投资知识掌握不足、对“高收益”存在侥幸心理以及对网络身份真伪难以辨识等弱点,也反映出跨境犯罪组织对互联网工具、支付链路和心理诱导的综合运用。 影响:巨额损失叠加信任受损,治理成本上升。 此类“荐股引流+虚假投资”诈骗往往以小额试投、短期获利等方式诱导加码,受害人范围广、个体损失重,极易引发家庭财务风险与社会矛盾。同时,犯罪团伙将平台、直播、群聊、支付等环节串联,造成取证、追赃、跨境协作难度加大,增加司法与监管治理成本。对正规金融市场而言,借“黄金交易”“海外平台”之名行骗,也会扰乱投资环境、侵蚀公众信任。 对策:坚持依法从严与追赃挽损并重,强化链条治理与源头防控。 本案经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并已生效。法院认定余某波等14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互联网平台投资盈利事实,数额特别巨大,构成诈骗罪。余某波作为在境外组织、指挥实施犯罪的首要分子,且曾实施同类犯罪、负案在逃期间再次出境组织诈骗,依法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人员分别被判处十三年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查扣在案的7381万余元财物,依法按比例发还被害人,说明了惩治犯罪与挽回损失并重的司法导向。 从治理层面看,遏制跨境电诈需持续强化“打团伙、挖主犯”的高压态势,推动对组织者、技术支持者、资金通道参与者等全链条打击;同时加强对异常引流账号、非法直播荐投、可疑资金流转等风险点的协同治理,推动支付机构、平台企业完善风险识别与处置机制,形成“发现一批、处置一批、震慑一批”的常态化治理格局。对公众侧,则要持续开展反诈宣传,强化“高收益必伴高风险、陌生导师多为套路、非正规平台不碰资金”的风险意识。 前景:跨境化趋势仍将持续,综合治理与技术防控能力需同步提升。 随着网络工具更新迭代,电诈犯罪可能在话术、场景与技术手段上不断“翻新”,跨境窝点、虚假平台、资金洗转等问题仍需长期应对。预计司法机关将继续通过发布典型案例、明确裁判规则、加大对主犯与组织者惩处力度,持续释放“有诈必打、虽远必究”的明确信号;同时,跨部门、跨地区乃至跨境协作将继续加强,推动对涉诈信息源头、技术支撑、资金链条的系统治理,压缩犯罪生存空间。

这起特大跨境电诈案的审结体现了我国司法主权和维护群众财产安全的决心。在数字经济时代,构建全民反诈防线需要司法机关持续发力、监管部门强化治理和社会各界共同参与。每位公民都应提高警惕,只有多方合力才能有效遏制此类犯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