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调查报告的公开问题再次成为社会关注焦点。应急管理部在近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明确表示,公开是长期的,严禁公开几天后又撤回。这个禁令针对的是现实中存在的一种怪异现象:某些地方政府部门将事故调查报告短暂公开后又迅速删除,形成所谓的"烂尾式"公开。 这种做法看似满足了公开的形式要求,实际上却是对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的变相侵犯。事故调查报告在网页上"消失得无影无踪",不仅破坏了信息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更反映出某些部门在政府信息公开上的敷衍态度。这与拒不公开、公开不及时等问题本质相同,都是在回避社会监督、玩弄形式主义。 事故调查报告公开的重要性早已得到国家层面的明确确认。早在2013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就印发《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明确提出2014年将实现重大事故调查报告全面公开。这一举措开启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新局面,为公众行使知情权和监督权提供了制度保障。《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也明确规定,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 然而,现实中的执行情况并不理想。据报道,全国人大代表程德宏曾发现,除了特别重大事故和重大事故的调查报告可以在对应的网站查询外,绝大多数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的调查报告在网络上难以找到。有关部门甚至以"事故调查报告涉密"为由拒绝公开。更为严重的是,2025年12月媒体披露,郑州一起事故的调查报告竟然长达7年未曾公布,引发社会广泛质疑。 这些问题的根源在于某些地方政府部门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认识不足,对公众监督的畏惧心理,以及对形式主义的依赖。事故调查报告的公开不是可以讨价还价的事项,而是不容推诿的法定责任。公开事故调查报告的目的在于强化警示教育、满足公众查询需求、接受社会监督,这对于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至关重要。 为了扭转这一局面,应急管理部此次会议提出了多项配套性举措。国务院安委办、应急管理部将针对相关问题强化挂牌督办、调度核查、考核巡查。其中,事故调查报告公开将被纳入中央安全生产考核巡查的重要内容,对未公开或公开不及时的地区予以考核扣分;对不按程序调查或调查后不公开等问题,将按调查统计造假进行严肃处理。这些措施针对性强、遏制力度大,充分表明了国家层面推进政府信息公开的坚定决心。 这些举措的出台意味着,事故调查报告的公开工作已从单纯的制度要求上升为具有约束力的考核指标。地方政府部门不仅要公开事故调查报告,更要确保公开的持久性和完整性。任何试图通过"公开后撤回"来规避监督的做法,都将面临严肃的问责。
事故调查报告公开不是可有可无的“姿态”,而是依法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防范同类事故重演的基础工程。把公开做实、做久、做规范,才能让每一次事故的代价转化为制度进步的推动力。对“短暂公开后撤回”等现象动真碰硬,既是对法律权威的维护,也是对人民生命安全和社会信任的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