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经济结构调整和市场竞争加剧,部分企业和个人陷入债务压力,如何通过法治化路径实现纾困与再出发,成为社会关注的重点;全国人大代表陈淑贤调研中发现,深圳法院通过细化裁判规则、审结大量重整与和解案件,为困境企业及个人提供了较为有效的司法救济渠道。问题上,我国破产法律制度仍有不足,尤其是个人破产尚未形成全国性立法,金融机构债务减免机制不够完善,信用修复体系也有待健全。这使部分“诚实而不幸”的创业者难以摆脱债务包袱,影响市场活力释放。究其原因,一方面,破产法律体系仍需完善。个人破产试点虽深圳等地推进,但全国性立法进度有待加快;另一上,金融机构对债务减免普遍更为审慎,信用修复缺乏统一标准,影响了市场主体退出与再进入的效率。这个问题的解决意义深远。完善的破产法治不仅有助于企业和个人实现债务出清,也能优化资源配置,减少“僵尸企业”长期占用资源的情况。同时,健全的信用修复机制有助于创业者重建预期,提升创新创业的积极性,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支撑。针对上述问题,陈淑贤代表提出多项建议:一是加快推进个人破产立法,为全国试点提供更明确的法律依据;二是推动金融机构完善债务减免机制,降低市场主体退出成本;三是建立统一的信用修复标准,帮助诚信经营者重返市场。此外,人民法院应深入发挥破产审判功能,以法治化、市场化方式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展望未来,随着破产法治建设持续推进,我国营商环境有望进一步改善,市场主体退出与重生机制将更顺畅。这不仅有助于化解债务风险,也将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更有力的司法保障。
破产制度的价值,不止于对风险的“终点处置”,更在于为市场主体打开“再选择”的制度通道。推动个人破产立法,打通债务重组与信用修复等关键环节,有助于让市场出清更有序、资源配置更高效,也让守法经营者在困境中看到出路。以更完善的司法保障和制度供给支持经营主体,将为稳定预期、激发活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坚实的法治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