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含酒精药品带来的“非典型醉驾”风险不容忽视。藿香正气水是常见防暑药品,部分产品含有一定比例乙醇成分,说明书通常标注“服用后不得驾驶车辆”等提示。本案中,郭某为追求“神清气爽”的感觉,自2024年5月起频繁购买并大量饮用对应的药品,逐渐形成依赖。2024年8月3日,其一次饮用两盒共20支后,仍驾车从黄岩前往仙居洽谈事务。受酒精影响,郭某行驶中出现长时间占道等危险行为,险些与大货车发生碰撞。群众举报后,执勤民警在临海某服务区将其查获,检测显示其血液酒精含量为237mg/100ml,远超醉驾标准。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原因:侥幸心理叠加认知偏差,导致风险被低估。一是存在“药品不等于酒”的错误认识。一些驾驶人以为只有饮用白酒、啤酒才会构成酒驾,对含乙醇药品、酒心食品等的影响缺乏警惕。事实上,现行认定以血液酒精含量为依据,只要达到相应数值,就可能被认定为饮酒驾驶或醉酒驾驶。二是侥幸心理作祟。法院查明,说明书已明确提示酒精含量及驾驶禁忌,药店人员也多次提醒,家人和医生曾劝阻其大量摄入,但郭某仍选择驾车上路。三是对依赖性风险重视不足。个别人将药品当作“提神手段”长期使用,不仅可能带来健康隐患,也容易在不知不觉中触发交通安全风险。 影响:不仅危及个人安全,也对公共安全构成现实威胁。该案发生在高速出行场景,一旦发生碰撞或连环事故,后果往往更严重。法院认为,被告人在明知情况下大量饮用含酒精药品后驶入高速公路,危险性更高,应依法从重评价。本案也提醒公众:酒驾治理已进入“全场景、全来源”识别阶段,执法与司法并不以传统酒类作为来源限定,关键在于驾驶时的酒精含量及实际危害。对个人而言,一次疏忽可能带来刑事责任以及职业、家庭等多重代价;对社会而言,放任此类行为容易引发模仿,削弱交通安全防线。 对策:以更明确的提示、更严格的自律和更协同的治理降低风险。个人层面,应养成“服药先看成分、上路前先确认”的习惯,凡接触可能含乙醇的药品、食品或保健品,应主动避免驾驶,必要时选择公共交通或请他人代驾;确需用药的,应严格遵医嘱和说明书,避免超量服用和长期依赖。经营与服务环节,药店可在含乙醇药品的陈列与销售中设置更醒目的提示,对反复大量购买者加强提醒与劝阻,让“风险告知”更具体、更直观。监管与宣传层面,主管部门可结合夏季防暑用药高峰,通过案例普法、短视频提示、服务区与收费站宣传等方式,向驾驶人讲清“酒驾判定看数值、来源不限酒类”的规则;同时保持路面执法力度,鼓励社会举报与共同监督,形成“发现—劝阻—查处”的闭环。 前景:从个案警示走向常态治理,交通安全防线仍需共同加固。随着健康消费与出行需求叠加,含乙醇产品的使用场景更为多元,类似“非典型醉驾”仍可能发生。以本案为鉴,司法机关依法惩治并从严评价,发出清晰信号:任何以侥幸对抗规则、以便利置换安全的行为,都将付出代价。下一步,如能在产品标识、销售提醒、用药指导与道路执法之间加强协同,提升公众对“含酒精风险”的识别能力,有望从源头减少此类违法行为。
这起案件以沉痛代价敲响了安全用药的警钟。所谓“解暑良药”一旦被滥用,同样可能成为道路安全隐患,既反映出个体对规则的忽视,也提示公共安全教育仍有薄弱环节。在汽车社会与健康生活并行的背景下,更需要把“驾驶前不摄入酒精”作为底线共识,守住道路安全与生命安全。(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