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款到底该找谁拿?2017年9月,北京一中院给出了一个明确的答案。何某把某房子的室内装修总包工程承包给绿地公司。没想到,房某,也就是绿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把所有的装修任务转包给了孟某。房某只是在合同上签了字,没有盖公司章。孟某进场施工,可是后期因为各种原因导致工程烂尾。对账的时候发现和孟某算不清钱,孟某把房某告到了法院。北京一中院审理后认为,房某在《协议承包书》上的签字属于职务行为,所以应该由绿地公司来承担责任。法院把这个案子的一审、二审都给驳回了,孟某要求房某个人付款的请求没有依据。 在民事审判中,法院通常用三把尺子来判断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是代表公司还是个人行为。第一把尺子是看名义:如果合同上出现了公司名字或者公司章,就认定是职务行为。第二把尺子是看授权:如果公司后来盖章或者有其他追认行为,就可以推翻初步认定的个人债务。第三把尺子是看关联:法院会综合考虑款项用途、施工地点等细节来判断是否是个人消费行为。 为了避免类似纠纷发生给施工方提个醒:签约前要查验对方的主体资格;留痕意识要贯穿整个施工过程;诉讼时要找准对象。签字虽然只是一个小动作,但背后牵扯到的是法人信用和个人信用的问题。这次判决告诉我们一个道理:厘清职务行为和个人行为的边界非常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