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非法用工之下,劳动者权益如何被制度性托底? 在部分小微加工、个体经营领域,未依法登记、未依法参保的用工现象仍时有发生。一旦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发生伤亡,因缺乏规范用工手续、劳动关系形式要件不完备,易出现“责任主体难确定、赔偿标准难适用、救济路径难打通”等现实困境。本案的争议焦点集中在:劳动者处于非法用工关系时,若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能否参照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的涉及的规定获得赔偿。 原因——为何会出现权益空档与争议? 从案件情况看,劳动者吴某自2020年起受雇于一家未依法登记的瓷砖加工点从事切割作业。2024年3月1日中午,吴某在工作期间突感不适,自行骑车前往诊所就医,返程途中摔倒昏迷,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监管部门认定该加工点未依法登记,并在整改期限内补办营业执照。劳动者家属申请仲裁未获支持后诉至法院,要求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争议的背后,既有用工主体逃避登记、规避成本的动因,也有劳动者在求职议价能力有限、风险识别不足情况下被动接受非正规用工的现实。同时,非法用工往往在证据链上更薄弱,容易引发对“是否属于事故伤害”“能否纳入工伤保障逻辑”的法律适用分歧。 影响——判决释放哪些信号、会带来怎样的治理效应? 法院最终认定:吴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突发疾病,就医后在初次诊断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属于“视同工伤”情形;相应的,一次性赔偿办法系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授权制定,其适用应与工伤保险制度保护劳动者的立法目的相一致。判决由此确认,“视同工伤”可以纳入非法用工伤亡赔偿的适用范围,并判令非法用工主体共同赔偿155万余元。 该裁判导向具有多重影响:其一,对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给予优先保护,避免因用工违法而使受害者权益陷入“无法可依”的境地;其二,通过经济责任倒逼经营者依法登记、依法用工,降低“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逆向激励;其三,明确责任主体边界。法院同时指出,事后才登记成立的加工厂不属于案涉非法用工主体,无需承担本案赔偿责任,有助于厘清“经营者个人责任”与“事后设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维护裁判的规范性与可预期性。 对策——从个案裁判走向系统治理,还应补齐哪些环节? 一是强化源头监管与普法覆盖。对劳动密集型、用工分散的加工点、作坊式生产经营场所,建议建立更具穿透力的巡查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形成“登记—用工—社保”联动监管,减少“先用工后补证”的投机空间。 二是提升劳动者风险防范与证据意识。可通过工会、社区、行业协会等渠道加强劳动用工基本权益宣传,引导劳动者留存工作记录、工资支付凭证、考勤信息等关键证据,降低维权成本。 三是推动用工合规成本可承受。对小微经营主体,可通过简化登记流程、提供社保参保指导、适度开展合规辅导等方式,减少其因不了解政策或手续复杂而选择“灰色用工”的概率。 四是完善救济衔接机制。对仲裁、诉讼中涉及非法用工伤亡的案件,可继续明确证据规则、责任认定标准与赔偿计算口径,提高处理效率,避免家属在多头程序中反复奔波。 前景——“以案促治”将如何影响劳动权益保护格局? 随着新业态扩张与灵活就业增加,用工形态更趋多样,传统“劳动关系—工伤认定—待遇给付”的路径在部分场景面临适配挑战。本案体现的裁判思路,是在坚持制度目的与体系解释的基础上,把对生命健康权的保护延伸至非法用工领域,为权益救济提供可操作的司法路径。可以预期,类似裁判将推动用工主体更加重视登记合规与风险管理,也将促使基层治理在劳动保障、市场监管、司法救济之间形成更紧密的协同。
这起案件的判决书不仅是一纸法律文书,更是司法实践回应时代需求的生动体现;当法庭的天平在经营自由与生命权保障之间作出倾向性选择时,我们看到的不仅是法律条文的适用,更是法治进步的缩影。此案所确立的裁判规则,将为我国劳动者权益保护开启新的可能,其深远意义值得社会各界持续关注与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