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要干净利索的流入流出,目的要纯粹为了生产经营才行

聊到企业间借贷为什么被当作民间借贷来处理,很多老板都会想:企业能不能直接借对方的钱用?其实,虽然1996年的时候,《贷款通则》把企业间的借贷行为全盘否定,理由是会破坏金融秩序。但是,后来的《合同法》、《物权法》以及后来的《民法典》都慢慢给出了一个新的信号:只要借款是为了生产经营,企业间的借贷就有条件合法。换句话说,法律不再是一刀切地禁止所有的企业间借贷,而是把“生产、经营”这四个字当成了安全的阀门。在这个时候,1996年的规定就被部分打破了。到了2011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把“企业借贷纠纷”和“民间借贷纠纷”并列放在一起。接着,在2015年的时候,《民间借贷规定》正式规定: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互相借钱的行为,都属于民间借贷。这就意味着企业间借钱已经被正式纳入民间借贷的范畴了。 再到了2020年,修订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干脆把“企业借贷纠纷”给删了。这就进一步表明了司法态度:企业给企业借钱,就直接算是民间借贷。 要让这个合同有效,还得看几个条件。首先,这笔钱必须是用于生产或者经营的。法院会问清楚这笔钱到底用到哪里去了?如果借款人能够拿出证据证明这笔钱是用来扩大再生产或者日常经营的,比如项目批文、采购合同、付薪流水之类的证据,那么这个合同就是合法有效的。反之,如果这笔钱本身就是为了放贷盈利而借的,那么这个合同很可能会被判无效。 第二个条件是资金来源要合法。你不能用套取银行贷款、同业借款、职工集资甚至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钱来高利转贷给别人。实践中,有些出借人会通过融资性贸易的方式来伪装自己的行为:今天签个煤炭买卖合同,明天再签个回购合同,表面上看是买卖关系,实际上是利息的转移。如果法院发现了这个漏洞揭开了它的真面目,那么整个借贷链条都会被认定为无效的行为。 第三个条件是出借方不能把资金融通当成自己的主业来做。这是最新出现的一个考察点。如果一个企业长期、反复地以盈利为目的对外放贷却没有金融牌照的话,那么就有可能涉嫌变相经营金融业务了。这种情况下合同也是不合法的。 总结一下就是:企业间的借贷不再被法律禁止了,但是“为生产、经营”是唯一安全的通道。如果踩中了套取信贷、高利转贷、以贷养贷这些红线的话,可能会让你赚到的利息一下子都打水漂了。记住:钱要干净利索的流入流出,目的要纯粹为了生产经营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