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绕市场监管行政处罚中“违法所得如何认定、怎样计算、疑难情形如何处理”等长期存在的实践问题,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出台《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17条,着眼统一尺度、细化规则、增强可操作性,为基层执法和案件办理提供更为清晰的制度依据。
问题:认定口径不一影响执法一致性与可预期性。
在市场监管领域,违法所得作为行政处罚中的重要裁量事项,直接关系到是否没收以及没收数额的确定。
由于违法行为类型多、交易链条复杂、成本构成差异大,部分案件中对“违法所得”理解不一,可能出现同类案件处理结果差异、当事人权利救济成本上升等情况。
尤其在“可否扣除成本”“无法查清如何处理”“不予处罚是否仍没收”等问题上,执法实践对规则细化的需求更为迫切。
对经营主体而言,规则不清不仅增加合规不确定性,也不利于形成稳定透明的制度预期。
原因:违法行为形态多元、证据链条复杂,亟需规则细化与统一。
随着平台经济、跨区域经营和新型营销方式的发展,部分违法行为呈现链条长、参与主体多、账目结构复杂等特征,违法所得的构成既可能表现为直接收取的价款,也可能通过“多收价款”“少付成本”“提供便利收取费用”等方式间接实现获利。
与此同时,办案中证据获取难度、核算口径差异等现实因素,也容易造成认定结果波动。
加之行政处罚法对依法行政、程序正当、过罚相当等原则提出更高要求,迫切需要以更具可执行性的制度供给来连接原则与实践,提升执法规范化水平。
影响:以“禁止不法获益”为导向,兼顾处罚力度与权利保障。
《办法》以“禁止不法获益”为基本理念,坚持过罚相当原则,在严格落实行政处罚法要求的同时,强调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从违法所得的定位和功能出发,《办法》明确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并对计算规则作出细化安排。
值得关注的是,《办法》明确当事人直接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必要支出,在认定违法所得时可以依法扣除,并进一步明确可扣除支出的范围及举证责任,有助于把“依法没收不法收益”与“避免对正常经营成本重复惩罚”区分开来,增强规则的指引性、透明度和可操作性。
同时,《办法》对执法中的疑难问题给出处理规则。
例如,对于不予行政处罚是否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无法查清时如何处理等情形作出规定,有利于减少自由裁量空间中过度分散的做法,推动同案同罚、类案同裁。
针对不同违法行为特征,《办法》还作出更具针对性的计算安排,包括价格违法中多收或少付价款的情形、为违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获取收益的情形,以及“拉人头、骗取入门费”式传销活动等情形,体现分类施策、精准监管的思路。
对策:以统一规则带动执法能力建设,形成可追溯、可核验的办案闭环。
制度落地的关键在执行。
《办法》为基层执法提供了统一框架,也对执法能力建设提出更高要求。
一是强化证据标准和核算方法的衔接,推动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阶段就围绕“收入—支出—关联性—合法性”建立完整证据链,确保认定结果经得起程序和事实的双重检验。
二是完善案件办理中的裁量基准与文书说理,特别是在允许扣除合法必要支出、明确举证责任后,应在文书中充分说明扣除依据、核算过程和证据来源,让当事人看得明白、社会能够监督。
三是加强与信用监管、合规指导的协同,把“事后处罚”与“事前预防”结合起来,推动经营主体建立规范财务与交易留痕机制,降低违法风险与合规成本。
四是结合重点领域专项执法,聚焦价格违法、传销等易发多发问题,加大对扰乱公平竞争行为的打击力度,同时注重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维护监管公信力。
前景:提升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向纵深推进。
从更宏观的层面看,违法所得认定规则的统一,有助于提升市场监管执法的确定性和可预期性,推动形成更稳定的制度环境。
对守法经营主体而言,规则明确意味着合规边界更清晰、投入更有方向;对违法行为而言,制度更严密意味着不法获益空间被压缩,违法成本更高。
随着《办法》实施,预计各地在处理同类案件时的尺度差异将逐步收敛,跨区域经营的制度摩擦有望减少,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将得到更有力维护,也将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提供重要支撑。
市场监管总局出台的这一办法,体现了以规范执法促进市场发展的理念。
通过建立统一、科学、规范的违法所得认定机制,既能够有效打击各类违法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和守法企业的权益,又能够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避免过度处罚。
这正是在新发展阶段,市场监管部门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体现。
随着这一办法的贯彻落实,必将进一步推动我国市场监管工作向更加科学、规范、公正的方向迈进,为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市场体系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